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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后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服務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于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文件;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附:修訂后《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該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沒有接到通知書的從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該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以后,應該將核定的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需要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上應該包括企業的名稱、住址、清算的原因、清算開始的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等。
5、制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服務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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