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前專利制度的沿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7:17
??? 在我國,“專利”一詞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國語》中就有“榮公好利”的記載,這里的“利”指的就是一種特權,當然并不是現代所說的“專利”。至于現代意義所說的專利保護,則可以追溯到清朝光緒年間。1882年,光緒皇帝賜予上海機器織布局10年專利,這是我國近代史上第一件專利,它實際上是開辦新興工業的壟斷權,且停留在“欽賜”特權階段。我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有關專利的法規,是1898年光緒皇帝頒發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規定發明新方法制造船械槍炮等產品超出原有的各種產品的,或者用新方法興辦大工程,有利于國計民生的,可以集資設立公司,被授予專利,保護期為50年;其余如制造新產品,其方法為舊時所無的,被授予專利,保護期為30年;即使仿造西方的產品,也可被授予專利,保護期為10年。由于保守派的反對,直至清朝末年,專利制度沒有繼續發展。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專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當時國民黨政府頒布,并于194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這部專利法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和附則,共4章133條,內容已較完備,初具專利法的規模。其《實施細則》于1947年9月24日頒布。該法于1959年、1960年和1979年進行過三次修訂,現仍在臺灣地區適用。另一方面,在建國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也相應地頒布了許多保護發明與專利的法規,如《哈爾濱市優待專門技術人員暫行條例》、《華北地區獎勵科學發明及技術改進暫行條例》等,對當時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