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對異議制度的變更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7:53
對對手的限制和反對的理由
根據現行《商標法》,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理由對已發布的商標提出異議。因此,實際上,許多反對是出于不正當利益而惡意提出的,這給權利人的利益帶來了損害,并浪費了行政和司法當局的資源。
在修改后的商標法中,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第13.2條,第13.3條,第15條,第16.1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基于比較理由的反對)的規定提出異議,或者任何人可以根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基于絕對理由的異議),該限制和區分了異議人的資格和適用的異議法律理由。
因此,將來具有比較依據的反對者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文件,以證明其是在先權利持有人或利害關系方,并根據相應條款陳述事實和依據。希望這些變化能夠減少惡意反對派的數量,并幫助有關各方準備更有針對性的反對派或對反對派作出反應。
簡化的異議程序。
根據當前系統,如果任何一方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滿意,則可以向商標審查與裁決委員會(TRAB)申請審查。當事人對TRAB裁定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如果異議在商標局一級失敗,則商標將立即進行注冊,并且異議人無權向TRAB提出上訴,但允許其根據商標注冊后向TRAB無效。第44條,第45條。如果異議在商標局一級勝訴,則被異議方仍可向TRAB提出上訴。如果商評委認為異議不正當,商標將直接進行注冊,而異議人無權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如果商評委也裁定異議是正當的,則異議方可以將案件提交法院。
簡而言之,一個不利的決定是,被反對方有兩個救濟程序,即向貿易和社會事務部上訴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反對者僅具有反對程序。
因此,在新《商標法》生效后,反對者必須充分利用異議,說明理由并盡其所能提供證據,以便在異議程序而不是隨后的無效程序中擊敗商標。 。
縮短期限
目前,異議程序需要3年以上才能完成。根據新的《商標法》,商標局應在商標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異議裁定,僅在特殊情況下有6個月的期限。對于異議方對異議的上訴,商評委應在12個月內做出裁決,特殊情況下還可延期6個月。?
縮短的時限將加快商標的注冊,但是,相應地,當事各方提交補充材料或對異議做出回應的時間也減少了,這要求他們迅速采取行動并作出回應。
建立暫停程序
根據新的《商標法》,如果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是基于在行政當局或法院審理的未決基礎的決定,則商評委可以暫停異議的復審。當中止原因不再存在時,可以恢復訴訟程序。
暫緩程序有助于協調對相關案件的審查,并為雙方當事人安排或調整其行動提供了更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