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的主要商標改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7:57
現在是時候結束法令法和憲法法院刪除土耳其商標制度條款的時代了。土耳其長期討論的商標法做法即將發生重大變化。最終定稿的《工業產權法》(“知識產權法”)于2017年1月10日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其中大多數規定于同日生效。
知識產權法協調了關于商標,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的規定,這些規定以前是通過單獨的二級立法來解決的(法令法,現已廢除)。這些改進和澄清有望解決因非集中立法而產生的實際灰色領域,以及由于知識產權基于二級立法而產生的困難。
該法律還將土耳其專利局的名稱更改為現在的土耳其專利商標局(“?TPTI?”)。
根據《知識產權法》的重大標題變更包括:
固定時間段: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根據知識產權法,所有時間段均為兩個月。結果,異議期從三個月縮短到兩個月。
共存:
現在,基于較早商標的存在,同意書被視為克服臨時拒絕決定的合法方法。先前的立法不接受同意書,共存協議或姊妹公司的安排,以克服TPTI的臨時拒絕。因此,即使先前的注冊持有人同意以后的商標,TPTI也不會取消其臨時駁回決定。知識產權法現在允許通過提交較早的商標持有人的經公證的同意書來克服臨時駁回決定。
不使用防御和當然取消:
在基于相似度的異議程序中,如果異議人的商標注冊了五年或以上,TPTI現在有權(根據申請人的要求)自申請日期或后者的優先權日起要求提供使用證明。商標申請。如果反對者不證明其使用,反對者將不被接受。如果使用僅涵蓋注冊了基礎商標的某些商品和服務,則異議將僅根據這些有限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審查。
同樣,在基于相似性的取消程序中,被告現在可以要求使用證明。
使用要求將在兩個方面進行檢查。
–如果基礎商標自后一個商標的申請日起已經注冊了五年,則原告必須自申請日起五年內追溯證明其使用。
–如果基礎商標自較后商標的申請日或被告的商標優先權日起已經注冊了五年,則原告還必須證明自其商標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已使用了該商標。
此外,TPTI成為授權機構,可以根據不使用情況考慮和確定撤銷商標的請求。到目前為止,在原訟法庭處理的撤銷訴訟范圍內,已經提出了未使用的要求。TPTI還將審查有關商標變得通用且具有誤導性的主張。知識產權法生效七年后(2024年1月10日),TPTI將開始接受這些主張。
注冊不再是侵權訴訟中的辯護:
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在侵權行為中,被告不能再以辯護為由提出工業權利。
以前,侵權人通常會在商標侵權訴訟期間作為防御工具,提出商標申請和/或獲得較早商標的注冊。先前的立法安排規定,只要使用是基于注冊的,就不能構成侵權。因此,該措詞為惡意應用程序提供了廣泛的保護,該應用程序現已被刪除。
賠償和扣押:
知識產權法對侵權投訴進行了規定,在該投訴中,權利人從對方處獲得了損害賠償,但沒有沒收違規貨物。因此,權利人不能針對此類商品向第三方提出侵權投訴。
國際疲勞:
盡管實際上,國際窮竭原則已被土耳其法院采用,但在《法令法》中并未明確命名。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將適用國際原則。
由于保持沉默而導致的權利損失:
迄今為止,沉默期的持續時間正在逐案評估。知識產權法將期限定義為五年,從高級權利人知道(或被視為知悉)商標使用之日起,并且在該期限內未采取任何行動。五年期限結束后,除非隨后的商標被惡意注冊,否則無法提出取消訴訟。
取消和無效動作:
先前的法令法將取消和無效動作都稱為“無效動作”。盡管名稱相同,但實際上這些動作具有不同的結果,具有回顧性和前瞻性效果。知識產權法將取消和無效行動分開,在不同條款中概述了相關規定。
比較廣告:
從2018年1月1日起,一方可以使用滿足相同需求或目的的競爭者的商品和服務制作比較廣告(《消費者保護法》)。《知識產權法》規定,商標持有人可以阻止第三方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比較廣告中使用其商標。
促銷前的宣告性判決:
獲得宣告性判決,其中法院裁定未發生侵權行為(“非侵權裁定”),是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先發性防御措施。在提起訴訟之前,請求方以前需要通過公證人向權利人發送通知。但是,《法令法》中的措詞尚不清楚這一步驟是否是強制性的。知識產權法明確了通知步驟不是強制啟動此類非侵權確定行動的步驟。
生效日期:
知識產權法將適用于2017年1月10日之后提交的所有申請。注冊程序將根據該日期之前在先的法令法進行。
總體而言,鑒于土耳其知識產權制度中存在實際的灰色地帶和摩擦,這些變化和澄清是有希望的。土耳其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熱切期待這些變化,這些變化有望大大改變當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