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裁,將注冊商標轉換為侵權商標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7:58
2013年,世界著名的創新技術公司3M在凈水器和凈化設備的第11類中注冊了3M商標。3M標志已經在中國使用了很長時間,并且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廣為人知。
2013年7月1日,毛青雨提交了商標“ M”的申請,商標中包含中文字符“?”。(第11類)中的相同商品(包括凈水設備和機器)(稱為“ liao”或“ le”)和字母“ M”。該商標于2015年1月14日注冊。
但是,實際上,“?”?San En Meng商標的元素已被微妙地修改。現在,該標記(見下文)在視覺上與3M標記極為相似。
3M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針對毛和三恩夢的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
決斷
法院判決支持3M,裁定如下:
注冊商標?M包含漢字“?”?和大寫字母“ M”,而有爭議的商標是阿拉伯數字“ 3”與字母“ M”的組合。兩個標記的發音和含義明顯不同。修改后的商標不僅僅是細微差別,因為?M的獨特特征已被更改。因此,其使用不構成注冊商標的標準使用。
鑒于3M商標的鮮明特色和3M產品在相關公眾中的聲譽,有爭議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為從事工業活動而成立的?M商標所有人Mao和San En Meng負有共同責任。3M已向法院提交了經過公證的網站和唱片,證明了毛和三恩萌都知道3M標志在凈水行業中的聲譽很高,并且毛知道三恩萌已經將其M商標轉變為侵權商標。
法院通過參考法律規定的全部法定金額來計算賠償金。
由于難以評估圣恩蒙的非法利潤和3M的實際損失,法院通過考慮以下因素來確定賠償額:
大規模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在各種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30至40個型號);
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長(自圣恩孟成立以來一直在持續,并且在整個訴訟程序中一直持續);
San En Meng拒絕提供反映侵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及其利潤的財務文件(法院裁定該公司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從侵權中受益匪淺);
San En Meng和Mao冒犯了惡意,以3M商標的聲譽搭便車;和
3M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
2017年10月30日,法院裁定,mzd和圣恩蒙必須對3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評論
在實際使用中將注冊商標轉換為侵權商標的問題日益引起關注。這些微妙的變化是不容易預料到的,即使是這樣,中國商標局也可能不會以其可能被轉換為商標或商標侵權為由拒絕注冊。發生這種情況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常會拒絕采取行動,因為被告可能會聲稱其只是在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變體。因此,民事訴訟是必要的。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實際使用中對注冊商標進行了變更的情況下,有爭議的商標無需在提起訴訟之前予以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困難在于證明商標所有者的責任,這很容易聲稱許可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合法的,并且不能對被許可人對商標的行為負責。在眼下的案件中,3M特別重視搜索和提交證據以證明被告的故意行為。
該案表明法院決心懲罰這種行為,特別是在被告不愿透露其賬目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