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方法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12
??? 《巴黎公約》在1925年修訂時,增加了保護馳名商標的條款,該條款要求各個成員國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但該公約未要求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馳名商標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認定,沒有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到服務商標上。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之2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馳名商標的權利。即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第二,拒絕或者取消注冊,防止他人搶先注冊。凡是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如果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未來得及注冊之前,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拒絕對該商標給予核準注冊;如果已經核準注冊的,應當取消注冊。第三,規定了較長的提出撤銷注冊商標請求的最低期限。即自商標注冊之日起至少在5年可以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如果在先注冊是惡意的,則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時間不受限制。
??? (TRIPS協議》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的范圍,但要求馳名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根據《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將對馳名商品商標的特殊保護同等地適用于馳名服務商標。第二,將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和服務上。既不能在與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也不能在與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第三,對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作了原則性規定。
???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巴黎公約》、(TRIPS協議》的規定,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規定》和《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方法作了規定。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方法有以下五項內容:??? ’
??? (1)不予注冊。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
??? (2)撤銷已注冊的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已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已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應當強調的是,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禁止他人復制、摹仿、翻譯其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須達到“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程度)。
???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53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5條及《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1條第(2)的規定,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既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禁止上述使用行為,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上述使用行為。
??? (4)禁止他人復制、摹仿、翻譯其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須達到“容易導致混淆的”的程度)。
??? 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1款和第53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5條及《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既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禁止上述使用行為,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上述不法使用行為。??? ‘
??? (5)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登記為企業名稱(須達到“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程度)。
???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和《馳名商標規定》第13條的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或持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