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和平行進口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12
??? 權利窮竭又叫權利用盡,是指在貿易活動中,權利人只能行使一次權利。如商標權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后,被許可人有權根據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該注冊商標,被許可人有權銷售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權人不得阻止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違反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權人只能訴其違約而不能訴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再如,商標權人生產的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售出后,該商品的購買者再如何銷售該商品,在一般情況下與商標權人無關;如果該商品的購買者在銷售該商品的過程中違反了與商標權人簽訂的合同(如違反關于銷售地域的約定等),商標權人只能訴其違約而不能訴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個別國家的商標法已對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問題作了規定。如法國商標法規定,如果注冊商標所有人本人或者經他本人同意,標有其注冊商標的指定商品進入歐共體某一國市場銷售時,他則不能禁止這一商標在歐共體市場的使用。但是,當注冊商標所有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注冊商標使用的商品狀況被改變時,有權提出禁止這種使用。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此未做規定。
??? 與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平行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一國的進口商未經本國的商標權人或者許可使用權人的同意,從國外進口并銷售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有的國家將平行進口界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的國家將平行進口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的國家將平行進口排除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之外,有的國家對平行進口的法律屬性不作具體規定,根據平行進口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我國法律對平行進口行為的法律屬性尚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