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及例外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14
??? 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 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問題,過去的國際條約和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法均無規定。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有關的國際條約和一些國家的商標法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問題作了規定。
??? ((TRIPS協議》第16條第1款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將相同標記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 日本商標法規定,商標權的范圍根據申請商標注冊時提交的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商品或服務和所貼的商標圖樣來判斷,實際使用的商標不能作為判斷權利范圍的依據。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商標權人在上述商標權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如果他人不經商標權人同意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注冊商標或與其類似的商標時,則構成侵權。但是,下列情況為商標權的效力所不及:第一,別人以普通方式表示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著名雅號、藝名、筆名或其簡稱時;第二,別人以普通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數量、形狀、價格或生產、使用的方法或時期,或與該商品或服務類似的服務或商品的普通名稱、提供的場所、質量、服務所用之物、性能、用途、數量、形式、價格或提供服務的方法或時期時;第三,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慣用商標;第四,別人有先使用權時;第五,別人取得申請在先的外觀設計權時。
??? 我國《商標法》未規定對商標權的限制,不像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有一定的限制、《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有一定的限制。在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其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非常猖獗的今天,我國《商標法》不規定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既有利于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又有利于打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其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法制的進一步健全,我國《商標法》應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問題作出規定,以完善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
???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和第49條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限制作了如下規定:第一,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第二,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第三,注冊商標中含有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第四,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商標權人元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