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15
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 我國1982年頒布的《商標法》實施之后,先后保護過美國的“FREON(氟利昂)”和“JEEP”(吉普)商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一些企業在參與國際競爭的過程中,也遇到了如何有效保護自己的馳名商標的問題。“同仁堂”就是其中的第一例。1989年至1996年,我國通過公眾評選或商標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的方式先后評選或認定了“同仁堂”、“蝴蝶”、“貴州茅臺”、“大白兔”、“熊貓”等19件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暫行規定》實施之后,商標局采取了批量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關于馳名商標的范圍,我國《馳名商標暫行規定》采取了與《TRIPS協議》相一致的做法,把馳名商標的范圍界定在注冊商標的范圍之內。對于未在我國注冊,但確實馳名的外國商標,可以根據《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馳名商標暫行規定》的規定,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采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商標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根據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經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無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 由于我國《馳名商標暫行規定》規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方式不符合國際慣例,為了實現在馳名商標認定方式上與國際接軌,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規定》和《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將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改為個案被動認定。
??? (1)當事人通過商標注冊的異議程序請求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請求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
??? (2)當事人通過注冊商標的撤銷程序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撤銷該注冊商標。
??? (3)當事人通過商標管理程序請求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請求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
??? 在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四個問題:第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第二,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13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第三,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第四,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 (4)當事人通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序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根據《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2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14條的規定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