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18
? (一)未注冊商標管理的意義
?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外,我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外國人和外國企業既可以使用注冊商標,也可以使用未注冊商標。商標使用人如果以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不僅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且還會損害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注冊的過程中對商標所使用的標志進行了嚴格的審查,一般不會出現注冊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的情況。由于未注冊商標所使用的標志未經過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可能會出現未注冊商標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標志的情況。
??? (二)非法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法律責任
???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8條的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第一,冒充注冊商標的;第二,使用法律禁止用作商標的標志,或者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的;第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 應當說明的是,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