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客體的消極條件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19
? 1.禁止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 我國《商標法》在總結我國商標立法和實踐經驗及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商標的禁用標志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該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是我國的象征和標志,為了維護國家的尊嚴,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征和標志,為了維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尊嚴,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勛章是國家對在特定的工作中作出卓越貢獻的人所頒發的一種證章,出于對獲得勛章的人員的尊重,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國家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中央國家機關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機關,其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和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在一定程度上象征和代表著該國家機關。如“中南海”、“新華門”在一定程度上分別象征和代表著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為了維護我國中央國家機關的尊嚴,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是外國國家或者軍隊的象征和標志,為了表示對外國國家和軍隊的尊重,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某外國政府同意使用與該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我國《商標法》就沒必要禁止使用與該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因此,我國《商標法》在禁止將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的同時,作出了“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的規定,這一規定不僅符合實際,而且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
???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國際組織越來越多,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世界銀行、非洲統一組織等。任何一個國際組織都有自己的名稱、旗幟和徽記,為了維護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尊嚴,出于對政府問國際組織的尊重,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和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應當說明的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3的精神,如果某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意將與其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那么,同該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就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如果將同某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不易誤導公眾的,那么,同該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也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因此,我國《商標法》在禁止將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的同時,作出了“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的規定。
???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不僅涉及到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職權,而且還涉及到商品的質量和信譽。如我國的產品質量認證標志是證明產品質量符合有關的質量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標志;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標志不僅涉及到進出lYl商品的質量,而且還涉及到進出VI商品檢驗檢疫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使用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不僅會給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良影響,而且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有關國家機關行使管理職權。因此,我國《商標法》規定,除經授權的以外,不得將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國際紅十字會是在全世界范圍內由志愿人員組成的民間救護、救濟組織,其工作的范圍涉及全球的戰場、災難現場等場所,其標志是“紅十字”。由于它不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我國《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涵蓋不了其名稱和標志。為了體現對國際紅十字會的尊重,保護其利益,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同“紅十字”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應當說明的是,在伊斯蘭國家,紅十字會這一組織的名稱叫紅新月會,其標志是“紅新月”,因此,“紅十字”與“紅新月”的含義是一樣的。
???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之間一律平等,反對種族歧視、民族歧視是我國的一貫政策。如果在商標中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如“黑人”、“胡人”、“回回”、“大漢”、“漢王”、“小滿”、“DARK.Y”(黑鬼)等,很可能引起民族矛盾和其他民族問題。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不僅體現了我國的民族政策,還可以防止那些出于政治目的和其他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商標破壞民族平等、民族團結。
???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一般而言,人們都對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進行藝術加工,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一定的夸大性宣傳。如“美的”一詞有“好”、“漂亮”、“美麗”等含義,可以說“美的”商標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一定的夸大宣傳。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尚未作出解釋性的規定,可以認為“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主要是指“帶有欺騙性的夸大宣傳”,也就是說,商標可以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進行藝術性的適當的夸大宣傳,但不能帶有欺騙性的內容,商標所標示的內容與商品的性質不能相悖。如吸煙有害健康是人們共知的常識,不可能使人長壽,如果以“長壽”作為煙草制品的商標,該商標就是使用了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再如某食品廠生產的餅干所含的維生素并不比其他餅干所含的維生素多,該食品廠以“多維”作為商標,那么,該商標就使用了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因此,為了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商標法》禁止將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我國《商標法》和其他國家的商標法一樣,不可能列舉窮盡禁止用作商標的標志,因此,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1款第(1)項至第(7)項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禁止用作商標的標志,第(8)項以概括的方式規定了禁止用作商標的標志。由于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該項尚未作出解釋性的規定,哪些標志“屬于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需要審查人員在商標審查的實際工作中根據立法精神、審查經驗和具體情況而定。我們認為,以中國地圖、世界地圖作為商標,以天安門圖案、紅旗作為商標,以人的裸體圖案作為商標,以長城作為痰盂、垃圾桶的商標,以《紅樓夢》、《三國演義》等歷史名著的名稱作為商標,以含有封建等級內容的標志(如寵臣、奴才等)作為商標等,都屬于使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的商標。
??? 2.禁止使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第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第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第三,缺乏顯著特征的。應當說明的是,上述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第四,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價值的形狀的三維標志。
??? 3.禁止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
??? 我國《商標法》禁止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第一,地名往往不具有顯著性,不能用來區分不同的商品、不同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第二,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將該商標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產地相混淆;第三,同一地區生產、經營同一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很多,如果允許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就會限制甚至剝奪其他人使用該地名標明商品的產地。
??? 我國《商標法》關于不得將地名作為商標的規定有以下四層含義:??? ’
??? (1)不得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就我國的地名而言,不得將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商標j但可以將其他地名作為商標。就外國的地名而言,不得將公眾知曉的地名作為商標,但可以將公眾不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某一外國地名是否為公眾所“知曉”,要以一般公眾為標準進行具體分析。
??? (2)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有其他含義的,該地名可以作為商標。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我國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有時有其他含義,如我國安徽省壽縣的“壽”字,有“長壽”、“高壽”的含義;重慶市的“重慶”二字,有“雙重慶祝”、“再次慶祝”的含義;吉林省的四平市的“四平”二字,有“四平八穩”的含義等等。所以,我們認為“壽”、“重慶”、“四平”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是兩種特殊的商標,前者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表明使用者在特定組織中的成員資格,后者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的品質。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不會造成商品的混淆。因此,我國《商標法》允許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 (4)在關于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的規定實施以前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我國1982年的《商標法》、1983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地名商標問題并未作規定。為了履行《巴黎公約》規定的義務,實現與國際接軌,1988年1月3 Et國務院批準修訂的我國《商標法實施細則》(1988年1月13 Et開始實施)對地名商標作了規定,即“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1993年修改的《商標法》規定了該內容。由于我國在1988年1月13日之前沒有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的規定,在此之前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是客觀存在的,如“北京”(電視機)、“鄭州”(啤酒)等,而且有些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已經有了相當高的知名度,如果硬性禁止所有的商標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無疑會給這些商標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失,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而且還有悖于“法律無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原則。因此,我國《商標法》第10條第2款在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的同時,又規定了“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 4.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1)不得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3條的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是我國《商標法》根據《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規定,為馳名商標提供特殊法律保護的具體體現之一。
??? (2)不得損害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權益。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權限進行代理活動的人。代表人是指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人。為了履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義務,并針對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實際情況,我國《商標法》第15條對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即“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 (3)不得使用虛假的地理標志。為了與《TRIPS協議》的規定相一致,我國《商標法》第16條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在理解和適用這一規定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第一,這里的“地理標志”有特定的涵義。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如廬山地區特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決定了該地區生產的茶葉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廬山茶葉”中的“廬山”就屬于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的地理標志。第二,商標中有虛假的地理標志,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且禁止使用。如果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會誤導公眾,損害該地理標志使用人和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北京某企業用當地原料生產藕粉,使用的商標為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洞庭湖+湖泊的圖案”。該商標所使用的“洞庭湖”就屬于虛假的地理標志。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第三,使用虛假地理標志的商標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我國《商標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未作規定,在此之前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使用虛假地理標志的商標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1款在禁止將虛假的地理標志作為商標使用的同時,又以但書的形式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 (4)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相對于商標注冊申請而言,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為了防止商標注冊申請人損害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我國《商標法》第9條第1款和第31條將在先權制度引入了該法,即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 (5)不得惡意搶注他人的商標。為了保護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商標注冊申請人惡意搶注他人的商標,我國《商標法》第31條對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 5.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因此,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能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也不能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