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程序中應注意的問題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20
??? (1)關于商標的按類申請注冊問題。商品因其性質、用途、原料和制造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若干類;服務也因其性質不同分為若干類。在每類商品和服務中,又可以分為若于種。按照一定的歸類方式將商品和服務分成若干類別,即形成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是劃分商品和服務類別和進行商標注冊管理的重要依據。各國所制訂或者采用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不盡一致。我國自199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是1995年11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尼斯聯盟第十七次專家委員會通過的對第六版《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又稱(尼斯分類)的修訂文本)。在此分類表中,商品分為34類,服務分為8類。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以便商標局確認商品或者服務的類別。??? ‘
??? 我國《商標法》第19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品分類表根據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服務性質等將成千上萬的商品品種分成若干類,它是確定相同商品、類似商品或非同類商品的重要依據,是商標注冊的重要根據。商品分類表有國內分類表與國際分類表之分。國際分類表由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公布,各國分類標準不一。
??? 我國自1904年開始曾先后公布過6個商品分類表,加入《尼斯協定》以后,我國已從1988年11月1日起開始采用由該協定確定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目前,許多國家都采用這一國際分類。
??? 我國《商標法》第20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這即是“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根據這~原則,同一申請人的一份申請只能申報注冊一件商標,但是,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卻不受商品類別的限制。這屬于一種跨類申請。
??? 除了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還規定了“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該條例第13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根據這一規定,同一申請人的一份申請只能申報注冊一件商標,并且,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須是同類商品;而不能將兩類商品或兩件商標含納在同一份申請中。如果需要在一類商品上使用兩個以上的商標,或者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的商品分屬于不同的商品類別,則應逐件逐類提出申請。
??? 顯然后一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作了更多的限制。目前,對國內商標注冊申請適用“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對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則適用“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采用“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做法,我國國內商標注冊申請也應在今后適用這一原則,避免這種帶有歧視性的“內外有別”法律制度。
??? (2)關于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商標代理是一項國際通行的制度。在我國,? 包括商標注冊申請代理在內的商標代理事宜規定在現行的《商標法》及《商標? 法實施細則》之中。在現行的商標保護制度之下,我國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 商標注冊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時,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 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 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 我國公民在本國的商標注冊申請,經歷了一個由核轉制到核轉制與代理制并? 存再到代理制的發展過程。在1988年之前,實行的是核轉制。所謂核轉,是指? 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經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商標局轉遞的一種制度。在? 這__制度之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成為申請人與商標局之間的中介。這種做? 法體現了對商標的行政管理的觀念,與商標權的民事權利的性質不相協調。1988? 年,經第一次修訂后的《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我國國民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通過國家指定的代理組織代理。到1993年,經第二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 則》確立了商標代理制度。至此,商標代理成為我國商標法領域的一項重要的? 制度。由商標代理人代為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應附送委托人的代理委托書,載? 明代理內容及權限。
??? (3)商標注冊申請日的確定。確定申請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國采用申請在? 先原則,一旦發生爭議,申請Et的先后就成為確定商標權歸屬的法律依據。申請? 日一般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 件的,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 申請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不予保留。
??? 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為申請日。優先權,是《巴黎公約》賦予其成員國國民申請工業產權時在申請日期上的優先利益。除此而外,商標注冊的優先權還適用于商標在國際展覽會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
??? (4)特別注冊申請手續的辦理。特別申請,是指商標獲準注冊后,因其適? 用范圍的擴大或者構成要素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時所提出的注冊? 申請。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之規定,特別申請包括? 以下三種:(1)另行申請,即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 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學者們對《商標法》這一規定解釋的理論根據主要是,“未經商標局核準而自行擴大注冊商標原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就可能與他人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相周或近似。因此,商標注冊人必須另行申請注冊。”①“如果允許一個注冊商標可以隨意使用于任何商品上,等于是將商標專用權無限夸大到所有的商品,從而使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過于寬泛。”②(2)重新申請,即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商標的文字或者圖形等構成要素發生變化,等于商標本體發生了變化,形成了一個新的商標,因此,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3)變更申請,即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