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的原則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24
? 商標注冊的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根據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在決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和商標注冊申請時所堅持的指導思想。各國立法所采用的商標注冊原則不盡一致。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原則主要有下列幾項:
??? (一)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
??? 自愿注冊,是指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的商標是否申請商標注冊取決于自己的意愿。自愿注冊原則是一種國際慣例,符合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商標使用人是否要取得或者放棄商標權利,都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依自愿注冊原則,商標無論注冊與否均可使用,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在法律上地位不同。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未注冊商標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專用權。采取自愿注冊原則,商標使用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是否申請注冊,確定商標戰略。一些地產、地銷、試產、試銷的產品、短期經營的產品使用商標多不申請注冊,而對那些長期牛產經銷、質量穩定可靠、市場前景看好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應進行注冊。我國《商標法》第4條規定了自愿注冊的內容,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注冊。
??? 在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的同時,我國《商標法》對極少數商品仍保留了強制注冊辦法。《商標法》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自覺遵守,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要求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1988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中指出: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局確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人用藥品包括中成藥(含藥酒)、化學原料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煙草制品包括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法律所以規定這兩類商品的強制注冊,是由這些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這兩類商品都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為了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負責,商標主管機關通過商標注冊和管理活動,對這兩類商品進行監控,保證其質量。除上列商品商標外,根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商品上的商標,也必須進行注冊。
??? 我國商標法的上述規定可以歸納為“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即在一般情況下,商標使用人是否對其所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由其自主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商標使用人必須對其所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未經注冊,禁止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場銷售。
??? 建國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我國曾采用了不同的商標注冊原則。解放初期,我國先是采用了自愿注冊原則;1957年1月,我國采用了全面注冊(強制注冊)原則,即一切使用的商標都必須進行注冊。但全面注冊原則的實施,不僅增加了商標使用人的注冊負擔,而且影響了注冊商標的正常使用。因此,在我國制定商標法典時,取消了全面注冊原則,采用了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的原則。
??? (二)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原則
???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商標權將依法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申請在先原則是一項判定商標專用權歸屬的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產生市場混淆,保護商標使用人的正當利益及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法規定,一項商標只能成立一個商標權。因此,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時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必須依據相應的原則來確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并進而決定商標權的歸屬。申請在先原則以申請日期為依據,受理在先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駁回在后申請人的申請。這種原則以申請日為據,易于操作,同時鼓勵申請人及早提出注冊申請,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實行注冊制度的國家均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 除了申請在先原則外,還有一些國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這一原則以商標的實際使用為依據,受理在先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駁回在后使用人的申請。這一原則注重保護商標的實際使用人,但是,由于“使用”的不確定性,認定“使用”較為困難。目前,實行使用在先制度的國家是極少數。
??? 我國《商標法》第29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表明,我國商標注冊申請在以申請在先原則為主導的條件下,同時在特定的情形下以商標的在先使用為補充。即采用“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原則。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批準先申請人注冊,駁回后申請人的申請;只有他們在同一天申請時,才允許先使用人注冊。
??? 一般情況下,根據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可以解決同時申請的商標權歸屬問題。但在特定情況下,依據上述原則,仍然不能解決商標的授權問題。對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El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 Et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此規定,解決了同一天申請但卻不能證明誰先使用情況下的商標注冊取舍問題。但也有學者指出:“作為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采用原始的抓鬮、抽簽方式來決定最終的授權也顯不夠嚴肅。”①對此觀點,我們表示贊同。我們認為,此種情形,可采取兩種路途予以解決:一是保留抽簽的方式,但在抽簽確定申請人并核準商標注冊后,參加抽簽的其他人可以得到優惠的許可使用;二是取消抽簽的方式,將商標權授予同時申請人。
? (三)優先權原則
? 優先權原則,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就其商標在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的一定期限內,或者在特定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自該商品展出后的一定期限內,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法律規定將其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或首次使用商標的Et期確定為現在的申請日。
??? 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所確立的對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作為該公約的成員國,我國在商標立法中也必須確認這一原則。有鑒于此,我國《商標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但“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其中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但“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其中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但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