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概念的不同表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26
商標權概念的不同表述
??? 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或者注冊商標的受讓人、移轉接受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商標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注冊商標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商標專用權、續展權、轉讓權、使用許可權、標記權、請求權等。商標權是商標法的核心,各國的商標法都是圍繞商標權而對商標權的取得、期限、續展、終止,注冊商標的轉讓、使用許可,商標權的保護等作出規定,從而建立起商標法律制度。
??? 關于商標權的概念問題,理論界的觀點并不一致,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使用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注冊商標所有人又稱為商標注冊人或商標權人。①第二種觀點認為,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在我國,商標權實際上是指注冊商標專用權。②第三種觀點認為,商標權是商標主管當局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的一種處置權,對商標所有人來說則是對其商標取得國家法律保護的一種確認。商標權是對商標各種權利的統稱,它包括商標所有權和與此相聯系的商標專用權、續展權、許可權、轉讓權、法律訴訟權及廢止權等。③第四種觀點認為,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各種權利,包括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權等。④
??? 第一種觀點的主要合理之處在于揭示了商標權的不同內涵,主要不足之處有四:第一,在商標權的第一內涵中,對商標權主體的界定不夠準確。在大多數情況下,商標權人為商標的所有人,但在特殊情況下,商標權人并不是商標的所有人而是商標的持有人,如我國全民所有制的商標權人。第二,在商標權的第一‘內涵中,對商標權客體的界定不夠準確。目前,各國對商標權的取得方式有三種立法模式——因使用商標而取得商標權、因商標注冊而取得商標權、因使用商標和商標注冊而取得商標權,在商標權的第一內涵中,應將商標權的客體界定為“使用或者注冊的商標”,而不能將商標權的客體僅僅界定為“使用的商標”。第三,在我國,商標注冊人只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將商標權的主體僅界定為商標注冊人,未涵蓋商標權的繼受主體。第四,“注冊商標所有人又稱為商標注冊人或商標權人”的觀點不夠準確。作為我國的商標權主體,注冊商標所有人未涵蓋注冊商標持有人,商標注冊人未涵蓋商標權的繼受主體。因此,“注冊商標所有人又稱為商標注冊人或商標權人”的觀點是不準確的。第二種觀點的主要合理之處在于突出了商標權的核心內容——專有使用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不足之處有二:第一,將商標權的主體界定為商標所有人不夠準確。第二,商標權與商標專有使用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在邏輯上是屬種關系,將商標權界定為商標專有使用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不準確的。第三種觀點的主要合理之處在于揭示了商標權是對商標各種權利的統稱,主要不足之處有二:第一,將商標權的主體僅界定為商標所有人,未涵蓋商標的持有人。第二,盡管商標的處置權包括轉讓權、許可權等內容,但商標權與商標的處置權在邏輯上仍然是屬種關系,將商標權界定為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的一種處置權是不準確的。第四種觀點的主要合理之處在于從我國法律規定的角度界定商標權的概念,其不足之處在于將商標權的主體僅界定為商標注冊人,未涵蓋商標權的繼受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