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商標制度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31
??? 新中國成立后,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歷史時期制定的一系列商標注冊條例的基礎上,開始建立新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1950年7月,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隨之頒布了《商標注冊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該條例規定了全國統一的商標注冊制度,確立了自愿注冊的原則,保護了工商業專用商標的專用權,清除了商標領域中的混亂現象。它是我國商標保護歷史上的奠基石。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了《未注冊商標暫行管理辦法》。該辦法要求凡未注冊的商標,都應在當地登記備案,但核準登記備案后,并不產生商標專用權。這實際上是對未注冊商標的一種行政管理。
??? 我國于1979年5月開始起草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它是新中國第一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拓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對《商標法》進行兩次修改。1983年3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也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5年和2002年進行了四次修正。下面主要介紹商標法兩次修正案的內容。
??? 1.1993年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 (1)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使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商標法》吸納了國際社會通常的做法,禁止將屬于公共財產的地名作為商標使用。但鑒于有些地名已具備商標的顯著性,具有“其他含義”,商標法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承認已注冊的商標和具有其他含義的地名商標繼續有效。
??? (2)增加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修改后的《商標法》適應了我國第三產業迅速發展的要求,允許申請和注冊服務商標,并給予服務商標和商品商標相同的法律地位。這種規定突破了我國商標法歷史上不保護服務商標只保護商品商標的規定。
(3)新增了商標注冊審查的糾錯程序(無效程序)。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實際上是規定了商標注冊無效的原因和程序。
??? (4)重新界定了商標侵權行為的范圍。修改后的《商標法》在所列舉的商標侵權行為中,增加了一項,即“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旨在遏制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有利于增強商品經營者的責任心。《商標法》修改后在這一部分又增加了一項內容,即“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也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 (5)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懲治的力度。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侵犯商標權的刑事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如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1993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加大了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和處罰商標侵權行為的力度。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擴大到企業單位和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法人刑事責任由法人和直接責任者共同承擔。對于違法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犯罪分子,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對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單位犯罪處以罰金。對故意包庇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徇私枉法的執法人員,追究其瀆職罪。這次商標法的修改,使我國的商標保護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與國際公約的要求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 2.2001年《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 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TRIPS協議》相銜接,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自2001年12月1 Et起施行。為配合商標法的實施,2002年8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第三次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這次《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
??? (1)擴大了商標的構成要素。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原來的商標法只保護平面商標,而且構成要素比較簡單。商標法修改后,將商標的構成要素擴大到了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的可視性標志,增加了立體商標和顏色的組合商標;但不保護音響商標和氣味商標。
??? (2)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進行保護。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未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作出規定。在1993年7月修訂后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中才明確了對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保護。修改后的《商標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了國外商標法中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規定,在商標法中增加了對這三種新的商標的界定和保護。
??? (3)將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擴大到了自然人。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原來的《商標法》限制自然人作為商標的主體,但這種限制只適用于國內自然人,對外國自然人并未限制。這種規定顯然是一種超國民待遇的表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村出現了很多的種植戶和養殖戶,城市中也有大量的自由職業者和下崗職工在從事一定的經營服務。因此允許自然人注冊商標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
??? (4)禁止以官方標志、檢驗印記作為商標注冊。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授權的除外。”禁止以官方標志、檢驗印記作為商標注冊,在《巴黎公約》中早有規定。我國在實際工作中已經遵守了這一規定,修改后的商標法將這一規定明文加以確定。
??? (5)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同時《商標法》還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原來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幾乎為空白。我國在1985年就加入了《巴黎公約》,為履行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我國在商標實務中早已對馳名商標進行了保護,但未對馳名商標在商標法中予以明確。本次《商標法》的修改,不僅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而且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 (6)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注冊商標。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鑒于我國目前惡意注冊他人商標的現象日益嚴重,商標法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 (7)完善了商標優先權的規定。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的一項基本原則。優先權原則在我國的專利法中已有規定。
??? (8)增加了司法審查的規定。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當事人應有機會要求司法機關對終局的行政決定進行復審。為和國際公約相銜接,修改后的《商標法》取消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的規定,增加了對其決定的司法審查。如《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9)加強了對商標的行政管理。原有的《商標法》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職權很有限,只有責令停止侵權和罰款。為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品標識的工具等權力。
??? (10)修改和增加了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且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規定排除了以“明知”作為認定商標侵權的條件,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認定侵權,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有侵權行為的事實存在,即可認定為侵權。但在確定賠償責任時,以“過錯責任原則”來進行。修改后的《商標法》增加了“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屬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規定。這種侵權屬于商標的反向假冒行為,在國外的商標法中早有規定。我國在1994年就出現了商標反向假冒的案例。
??? (11)規定了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修改后的《商標法》根據(TRIPS協議》的要求,不僅明確了侵權人要承擔其侵權的賠償數額,而且要支付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其中包括適當的律師費用、合理的調查取證費用等。
??? (12)增加了“即發侵權”的內容。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簡稱“即發侵權”,有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法院采取“臨時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進一步發生。這條規定加大了對商標權人的保護力度。
??? 本次商標法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基本達到了國際公約的要求,修改后的商標法,將成為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