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制度的歷史沿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32
??? 將一定的符號標志用于自己的制造品上,在我國從春秋戰國便已開始。但那時的制造品尚未進入流通領域,從性質上講仍屬產品而非商品,故其符號標志尚難稱為商標。到我國北宋時期,商品經濟已相對發達,商標的使用也已相當普遍。①但當時并未形成相應的商標法律制度,這與我國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輕民”觀念有關。
??? 1904年,清政府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商標法規,即《商標注冊試辦章程》。該章程由時任清政府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代擬。由于該章程是順從外國侵略者的意旨制定的,故章程的內容具有極為濃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而且由于其他一些帝國主義國家認為章程的內容更有利于英國而紛紛抗議,故該章程只實行了一條,即外商商標在南北洋海關呈請掛號。其他條款并未實施。
??? 此后,北洋軍閥政府于1923年頒布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1927年國民黨政府建立后,制定新的商標管理法令,并于1928年設立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局,實行全國統一的商標注冊。1931年,國民黨政府頒布了新的商標法,1932年頒布了商品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