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商標制度的歷史沿革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34
? 商標是商品交換的產物,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現象。但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并成為一種專門的法律制度,則是始于資本主義時期。一般認為,在歐洲一些國家,13世紀以前便已出現了商標。①但那時的商標作為商品的標志,并未受到法律的保護。1226年,英國頒布了面包師強制標志法,規定面包師須在自己制作和出售的面包上標出適當的標記,并應保證面包的重量和質量;1300年,英國又頒布一道法令,規定金匠公司所加工的金子,除要標以制造者的標志外,還應注上政府規定的證明金子純度的符號。如果偽造冒充這種標志,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盡管這些立法是將標明標志作為一項義務予以規定的,但它畢竟是從立法的角度正視了商標的存在。
法國于1803年制定的《關于工廠、制造廠和作坊的法律》,被學界認為是最早的商標保護法律制度。1804年法國頒布的《拿破侖法典》也肯定了商標權應與其他財產同樣受到保護。此后,各國相繼制定了保護商標的法令,并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完備的商標保護法律制度,例如,1857年法國頒布了《商標權法》,1870年美國制定了《聯邦商標條例》,德國于1874年頒布了《商標保護法》,英國于1875年頒布了《商標注冊法》,日本于1884年頒布了《商標條例》。應當指出的是,現代商標法律制度之所以源于西方,主要是因為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形成較早。在激烈的商品經濟競爭中,無論是商品的生產經營者,還是服務的提供者,總是在眾多的商品或服務中設法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總是尋求法律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給予保護。商標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對于保護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都是具有相當積極意義的。
??? 現代商標制度以1883年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為起點,該公約把商標作為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納入了多邊的國際公約的保護范圍,標志著商標制度開始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圍繞著《巴黎公約》,又陸續簽訂了一些和商標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協定,如1891年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者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57年《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6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1973年《商標注冊條約》及《商標圖形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等。1994年《TRIPS協議》中有關商標權規定,對商標權的保護迸一步國際化。為適應經濟的發展和國際保護的要求,各國商標法也作了多次修改。這一時期商標保護的特點為:商標保護的國際化;注冊才能取得商標的專用權;注冊使用與不注冊使用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