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關于誠實辯護在先商標使用的裁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40
根據《商標法》,在注冊商標提交之日之前對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的任何行為,均可被視為善意的在先使用辯護,并且不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侵犯注冊商標。但是,是否在國外或臺灣以外地區使用也可能被引用為在先使用的辯護,這值得懷疑。
在2015年針對商標侵權的上訴案件中,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善意抗辯先前的使用應將使用僅限于臺灣,包括在臺灣以外的其他使用。法院指出,《商標法》僅對臺灣具有管轄權。因此,商標權的任何例外(不被視為侵權)也應將其限制在臺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