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商標注冊需要在商業中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48
您確實確實需要使用商標來獲得商標注冊。如果有人需要提醒,“在商業中使用”,即在獲得商標注冊之前確實需要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使用商標或服務標志。。我們又將缺乏對要求優先于外國商標注冊的商標的要求擱置一旁...?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聯邦巡回法院”)最近裁定,根據《蘭納姆法》第1(a)條申請服務商標的申請人必須證明,所宣傳的服務實際上是在Couture v。Playdom的商業活動中提供的?。
在2008年,該案的上訴人根據《蘭納姆法》第1(a)?條提出了注冊服務標記“ PLAYDOM”的申請,?并提交了網站截圖作為使用樣本(即證明該商標實際上是在商業中使用)。網站是在提交申請的同一天創建的,并顯示短語“正在建設的網站”。2009年,“ PLAYDOM”商標在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注冊。此后不久,被申請人提出注冊相同商標的申請。該商標審查律師引用上訴人的注冊作為拒絕第二份申請的依據。隨后,被上訴人基于上訴人?自申請之日起未在商業中使用商標的理由,提出了撤銷上訴人(首次)注冊的請求?。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授予的請愿書。
《蘭納姆法》第1(a)條要求在商業中使用商標來申請注冊。“在商業中使用”是指“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真誠地使用商標,而不僅僅是為了保留商標的權利。”?對于服務商標,必須在服務的銷售或廣告中使用商標,并且此類服務必須在商業中提供。根據?聯邦巡回法院的判例法,目前尚不存在的服務廣告不足以支持“用于商業用途”的要求。
聯邦巡回法院解釋說,當服務商標在服務的銷售或廣告中使用并且?提供服務時,該商標符合“用于商業用途”的要求?。在此,上訴人在他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的同一天創建了一個不完整的網站,并且沒有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表明上訴人在申請日期之前已經在商業中提供了服務。因此,聯邦巡回法院確認了TTAB取消上訴人注冊的決定,認為“提供服務需要實際提供服務”。?
因此,是的,商標或服務商標?的注冊確實需要“在商業中使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需要在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或服務商標申請之前就進行這種?使用。或服務中的服務商標。可以在以后滿足使用要求,即在商標主管機關完成審查程序后,從商標批準之日起三年內可以證明可以使用。“使用意圖”過程更長,更昂貴,但是對于是否顯示出令人滿意的“商業使用”風險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