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特征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50
??? 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商標與發明創造、作品、商業秘密、廠商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等其他無形財產一樣,都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都具有無形財產的一般特征。但與其他無形財產不同的是,商標必須和一定的商品相聯系,必須是使用在某一商品上的特殊標志,必須能夠達到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的目的。具體而言,商標有下列特征:
??? (1)商標是用于商品的標記,具有依附性。商標具有依附于商品的從屬性,它與其所標志的商品有緊密的聯系,有商品存在,才有商標存在。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商標在商品上使用的方式包括直接將商標粘貼在商品上,或者依附于商品的包裝上或容器上。沒有用于商品上的標記,不能稱之為商標。
??? (2)商標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具有識別性。識別性是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它必須具有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的功能。日常生活中,同類或者同種的商品,往往并不是同一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其商品性能、質量、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在此情況下,任何一個生產經營者,要想使自己生產經營的利益最大化,必須設法使消費者在眾多同類或者相同的商品中能夠分辨并熟悉自己的商品,要想達此目標,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為自己的商品設計出區別于他人同類或相同的商品的標志。如果一種標志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例如商品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及通用型號等,即使依附于商品,也不構成商標。
??? (3)商標應具有可識性。商標的重要作用在于區別商標的來源,商標代表商品的質量和特色,便于消費者認牌購貨。因此,“顯著性”、“可識別性”是商標的本質屬性,是商標能夠獲得注冊的基本條件。商標的構成要素可以是詞或詞組、字母、數字、圖案、名稱、產品的形狀或其外觀、顏色的組合以及上述要素或標志的組合。由此構成的商標應具有顯著性,能夠給人以強烈的印象,易認易記,使一般消費者能夠通過商標來識別商品和選擇購買商品。如果一些標記過于簡單或過于復雜,或使用單一顏色或用地名等,就不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因此不宜作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