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權的保護-案例研究: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與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53
于2016年12月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對前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與一家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即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簡稱“喬丹體育”)進行了為期四年的抗辯。 ”)上使用他的名字。這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為商標案件中保護個人名稱奠定了基本規則。
1.?背景和案例介紹
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是世界上最知名的運動員之一,他的名字自1980年代在國際舞臺上就廣為人知。2000年,主要從事生產和銷售運動服和鞋子的喬丹體育注冊了“喬丹”(中文版本的“喬丹”漢字)和“喬丹”(“喬丹”的拼音(拼音))(在中國體育產品上統稱為“喬丹體育商標”。如今,該公司在中國擁有6000多家門店,年營業額約為40億元人民幣。
2012年,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 TRAB”)取消喬丹體育商標的注冊。但是,上述取消申請被TRAB拒絕。此后,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在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北京高等法院開始訴訟,但以上法院維持了TRAB的裁決。最終,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向最高法院申請重審,其中TRAB是被告,而喬丹體育(Diaodan Sports)是第三方。最高法院裁定,喬丹體育的商標“喬丹”注冊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法,因此,其注冊將被取消。但是,關于“喬丹”商標,最高法院裁定邁克爾·喬丹沒有使用“喬丹”語音拼寫的專有權,因此,法院駁回了他在這方面的主張。
2.?爭議的關鍵問題
爭議的關鍵問題是喬丹體育商標的注冊是否侵犯了邁克爾·喬丹的名稱權。
a)名稱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商標申請不得侵犯另一方在先的現有權利。最高法院認為,“在先權利”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或其他法律,法規保護,并在申請日之前由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2條,自然人享有其名字的權利。最高法院裁定,將自然人的姓名注冊為未經他或她許可的商標可能會誤導消費者,認為帶有商標的商品與人之間存在聯系,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
b)名稱權的保護范圍
(1)并非國民的每一個地名權都可以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保護。為了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保護名稱權,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需要證明滿足以下條件:
(i)該名稱應在中國享有盛譽并得到公眾的認可;
(ii)有關公眾須將姓名與該人聯系起來;
(iii)該名稱與該人之間應建立聯系。
在中國,“喬丹”是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常用的中文翻譯,在中國公眾中享有盛譽。此外,中國公眾已經將“喬丹”與邁克爾·喬丹聯系起來。顯然,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名字即“喬丹”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
(2)“喬丹”是“喬丹”的中文翻譯,而邁克爾·喬丹的全名是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因此,人們提出了一個問題,邁克爾·喬丹是否可以僅將其英語名字的一部分享受中文翻譯的名字權。
最高法院認為,出于語言和文化的原因,中國人習慣于用外國人全名的中文翻譯來稱呼外國人。法院在判斷外國人是否只能享受部分姓名的中文譯名時,會考慮中國人民的習俗。在討論的案例中,盡管“喬丹”只是邁克爾·喬丹全名的中文翻譯的一部分,但中國公眾習慣將其稱為邁克爾·喬丹。因此,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擁有“喬丹”的名稱權。
有鑒于此,最高法院支持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對“喬丹”一詞的名稱權主張。
c)然而,最高法院裁定,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中國消費者將約旦的語音拼寫“喬丹”與邁克爾·喬丹聯系在一起,因此,邁克爾·喬丹沒有“喬丹”的名稱權。因此,最高法院駁回了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要求撤銷“喬丹”商標注冊的主張。
法院的判決消除了邁克爾·喬丹的中國球迷和所有中國消費者對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之間關系的困惑。它還表明,中國法院承認非中國公民保護其姓名的中文翻譯的權利,并向惡意注冊商標的人發出了明確的威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