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什么是商標“使用”的持續斗爭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56
第二巡回法院似乎獨立認為,與“贊助鏈接”相關的商標的購買和使用不構成《蘭納姆法》所指的商標“使用”。SDNY,EDNY和2d Circuit發現,購買贊助商鏈接不是Lanham Act的使用,因為它完全是商標的內部使用-客戶只能看到被告的廣告,而沒有提及或使用商標短語。相反,ED Pa。,DNJ,ED Va。,第9和第10巡回法院發現,根據《蘭納姆法》,原告商標的類似內部使用是“使用”。
現在,馬薩諸塞州地區在Boston Duck Tours訴Super Duck Tours(12/5/07)一案中,分析了關于禁止使用“ Duck Tours”作為商標的初步禁令是否擴展到禁止被告將該短語用作“贊助商鏈接”,其中標記用作被告廣告的觸發。法院的結論是,第二巡回法院以外出現的新觀點與規約的通俗語言一致。由于贊助商鏈接必然需要將“原告”商標的“使用”作為廣告機制的一部分,因此,這是出于《蘭納姆法》的目的而進行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贊助鏈接沒有違反該禁令,因為該禁令的目的是迫使被告采用新的,不混淆的商標代替“超級鴨子之旅”。該禁令并未禁止對原告商標的所有二次使用,例如由贊助商鏈接所暗示的,即對該術語的描述性使用,以指示各個實體之間沒有從屬關系以避免混淆。
這對您意味著什么:根據您打算提起訴訟的司法管轄區,《蘭納姆法》可能會禁止侵權人在贊助商鏈接中使用您的商標。同樣,當請求初步禁令時,指定禁令禁止商標的二次使用(包括在贊助商鏈接中使用商標)可能會很有用。否則,初步禁令可能不會禁止競爭對手在其贊助商鏈接中使用您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