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執法措施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8:57
? 為了加強著作權的保護,也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相協調,我國在《著作權法》第五章的“法律責任”之后增加了“執法措施”的規定,具體是指訴前保全和人民法院的依法處置權。
??? (一)訴前保全
??? 關于訴前保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定。”《著作權法》規定的這種保全是訴前的權利保全。
??? 著作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權利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1)申請人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 (2)提出申請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而且是如果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
??? (3)必須在起訴前提出申請。
??? (4)可以向各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 訴前證據保全是指: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 (二)人民法院的依法處置權
??? 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對侵犯著作權的案件進行處理。《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于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在依法作出裁判時,可以判決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剝奪侵權人繼續進行侵權的物質基礎。該項規定是對于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有關加強司法救濟的規定的響應,是我國多年來法律理論界與實務的強烈呼聲,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處置權也是維護司法權威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