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03
? (一)表演者杈概念
? 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該權利產生的前提是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權的設定有利于維護表演者的利益,因為表演者在表演中進行了一定的再創造。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權由著作權享有,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即使表演者自己表演其自己創作作品,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的區別也是存在的,只是二權的主體合一了。
??? 表演者的范圍應當如何確定呢?1961年簽訂的《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第3條對此作了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者以別的方式表演文學或者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張,必須是公開的表演才能受到鄰接權的保護。該組織將公開表演解釋為:“一般指表演一個作品,其聽眾或者觀眾不限于屬于某私人團體的人員,而且通常超出家庭演出的范圍。”各種演出方式,不論觀眾數量的多少,都可能涉及到表演者權的保護問題。
??? 表演者權的客體不應當是表演的節目或者供表演使用的作品,而應當是表演本身,即表演者的形象、聲音和動作等的組合。受保護的應當是“表演”,而不是“劇本”。因為表演體現為通過鮮活的形象、聲音和動作等再現劇本的內容,表演本身是一種創造性勞動,表演者應當享有這種權利。
???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受鄰接權保護的表演涉及到音樂、戲劇、曲藝、雜技藝術作品,其他類別的表演,比如馬戲表演、體育節目表演等,不屬于著作鄰接權的保護范圍。①
? (二)表演者的權利
? 我國《著作權法》對表演者享有的權利是這樣規定的:“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 由此可見,《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享有六項權利,其中兩項權利是2001年修改的法律增加的,即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科學技術進步所作出的必然反應。
? (三)表演者的義務
? 表演者在依法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我國《著作權法》為表演者規定了下列兩項義務:
???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 本此修改的《著作權法》增加了表演者的權利,適當減少了表演者的義務,比如,刪除了原《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演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為制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如果屬于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如果屬于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將部分義務規定由中介機構和演出的經紀人等演出的組織者來承擔,減輕了表演者的負擔,不必再親自去辦理作品的表演許可權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