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司登公司被金羽杰公司告到了法院!只因羽絨服“撞臉”?!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04
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對服裝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舒適、美觀、時尚已然成為人們選購服裝時更為看重的因素,與此同時,眾多優秀設計師設計的服裝早已脫離了服裝原始的功能,而更加具有了藝術品的色彩。那么對于這些設計各異的服裝而言,其設計款式能夠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嗎?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北京金羽杰服裝有限公司(下稱金羽杰公司)訴波司登羽絨服裝有限公司(下稱波司登公司)生產、北京市波司登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波司登公司)銷售的羽絨服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認定涉案羽絨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波司登羽絨服被訴侵權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經公證購買產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波司登公司生產、北京波司登公司銷售的兩款羽絨服侵犯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支出13萬余元。
據了解,金羽杰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兩款產品中,款號為594723的羽絨服設計規格單載明了該款服裝的設計圖,該款式設計師為員工彭某,服裝樣板圖由員工張某完成。2015年6月9日,金羽杰公司與凌源鴻達服裝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凌源公司)簽訂加工訂單合同,委托凌源公司加工款號為594723的羽絨服。6月24日,凌源公司向金羽杰公司出具加工費發票。7月1日,蘇州中科紡織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金羽杰公司送檢的包含款號為594723的羽絨服面料出具檢測報告。2015年9月29日,款號為594723的羽絨服在淘寶網上金羽杰公司的店鋪售出。
金羽杰公司款號為644402的羽絨服產品情況與之類似,在淘寶網上銷售的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而波司登的涉案兩款產品中,款號為B1601332H的羽絨服設計開發款式圖載明了該款服裝的設計圖,該款式設計師為員工胡某。2016年3月22日,波司登公司與南京同方制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同方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同方公司加工羽絨服,10月18日同方公司向波司登公司出具B1601332H款羽絨服加工費發票。2016年9月23日,款號為B1601332H的羽絨服在淘寶網上波司登公司的店鋪上架銷售。SAP財務管理系統顯示,該款服裝線下銷售時間為2016年9月13日。
款號為B1601250的羽絨服產品亦于2016年9月23日在淘寶網上波司登公司的店鋪上架銷售。
2017年3月3日,金羽杰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北大街的波司登專賣店,公證購買了貨號分別為B1601332H、B1601250的兩款羽絨服。金羽杰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波司登公司款號為B1601332H的羽絨服涉嫌侵犯其款號為594723的羽絨服著作權;波司登公司款號為B1601250的羽絨服涉嫌侵犯其款號為644402的羽絨服著作權。其認為服裝樣版圖屬圖形作品,設計圖屬美術作品,羽絨服屬美術作品。
法院認定羽絨服非美術作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的藝術作品。具體到該案,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兩款羽絨服屬于服裝成品,服裝成品一般而言是工業生產的產物,除為舞臺表演、服裝設計大賽等特殊場合專門設計的藝術性突出、幾乎不考慮普通服裝功能屬性的服裝外,普通服裝均是為了滿足人們的日常穿著、審美風格的需求而進行設計和生產,如果將普通服裝成品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既不利于服裝行業的發展,又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
一審法院認為,服裝成品能否成為美術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應當從如下兩方面進行考量:其一,服裝成衣的造型、結構和色彩組合而成的整體外型是否體現了作者具有個性的安排和選擇,而具有審美意義,此種審美意義與藝術價值高低并無任何關聯;其二,其具有的藝術美感能夠在物理上或者觀念上與其實用性進行分離。具體到該案,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服裝成衣上的設計多是為實現方便穿脫、輕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裝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裝成衣之上的藝術美感無法與其功能性進行分離。結合其提交的批量生產信息、自述該款產品為當季款已經停止生產的事實可知,公眾很難將上述服裝成品視為藝術品加以購買或珍藏,故而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兩款服裝僅系實用品,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關于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兩款服裝設計圖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服裝樣板圖是否屬于圖形作品,一審法院認為,服裝設計圖是設計師為制作成衣而繪制,服裝樣板圖是制版者按照服裝設計圖,對服裝結構從平面角度進行拆解而完成的圖形。服裝設計圖、制版圖中的點、線、面的選擇和排列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性,屬于作品。至于屬于何種作品,由于這兩款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均是為進行服裝生產而繪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過圖形本身帶給人美的享受,故均屬于圖形作品而非美術作品。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金羽杰公司可以對其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主張著作權,而對其加工生產的羽絨服無法依據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關于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金羽杰公司兩款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的復制權和發表權,一審法院認為,對于復制權,應從兩個層面進行分析:其一,為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其二,為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對于第一個層面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能夠接觸到原告的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且被告提交的部分服裝設計圖等圖形與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未構成平面復制。對于第二個層面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由于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均屬圖形作品,盡管有證據證明被告生產了與圖形類似的成衣,但按照工程設計圖或者產品設計圖施工或者生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或者產品,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因此,被告生產成衣的行為亦不屬于侵犯該兩款服裝對應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復制權的行為。至于發表權問題,并無證據表明被告將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公之于眾,故該主張難以成立。
關于金羽杰公司認為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中,并無證據表明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具有一定影響,已經與其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從而引人誤認為被告的商品為原告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系,故不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關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商業道德,亦無證據證明其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故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為未構成對金羽杰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金羽杰公司的訴訟請求。
金羽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金羽杰公司對一審法院著作權部分的相關認定無異議,主張波司登公司和北京波司登公司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并無證據表明金羽杰公司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具有一定影響,已經與其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對應關系,從而引人誤認為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商品為金羽杰公司的商品或者與金羽杰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相關生產、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和商業道德,亦無證據證明波司登公司、北京波司登公司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金羽杰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對于服裝款式如何保護的問題,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張偉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服裝款式設計如果是指某種款式的服裝的設計風格、設計理念,一般來說難以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但如果是指服裝的特殊造型、特殊圖案、特殊樣式等具體設計,不排除其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專利或著作權法保護這樣的實用設計或藝術設計,其也可能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需要說明的是,以著作權法對其進行保護會遇到比較大的困難,因其很難滿足實用性與藝術性“分離”的標準,但美國法院曾經以版權法保護過啦啦隊隊服的款式設計。
張偉君表示,雖然通常意義上的服裝款式較難獲得著作權保護,制作服裝的面料如果設計了具有獨創性的花紋或圖案,則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但保護的不是面料本身,而是面料中的美術設計或藝術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