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04
? (一)出版者權的概念
? 出版者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的總稱。
? 出版權與出版者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出版權作為一項普通的民事權利,是指生產、制作作品的復制品并將其提供給社會公眾的行為,這是作者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基本內容。
??? 出版者權的主體一般包括圖書、報紙、期刊等類出版單位,出版的作品主要是以文字、數碼、代碼、線條、圖案等表示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和舞蹈作品等,并且大多數以印刷的形式進行復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出版業務的普及,音像制品、電子作品(數字作品)都涉及到出版問題,而且有的還完全脫離了傳統的印刷形式,對這些出版者的權利如何保護尚待研究。出版者權的客體為出版者出版的圖書、報紙、刊物及其版式和裝幀等,既涉及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載體。出版者對于作品本身享有專有出版權,對于作品的載體——圖書、報紙、刊物及其版式和裝幀——享有專有使用權。
? (二)出版者權的內容
? 1.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對作者交付其出版的作品,根據出版合同的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享有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依出版合同產生,來源于作者的授權。
??? 圖書出版者對一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表明其取得了以印刷的方式復制該作品,并將該作品的復制品向社會公眾發行的獨占的和專有的權利,其他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時期和地域范圍內,不得出版該作品的同一文字的原版、修訂版以及縮編本,否則即侵犯了專有出版權。
??? 出版權是著作權的一項具體權利,由著作權人享有和行使。但在我國的出版管理體制下,只有具備法人地位、經國家授權經營標有統一書號的圖書出版業務的出版社,才能出版圖書。作者要出版自己的作品,必須將本屬于自己的出版權轉讓給法定的出版單位,才能產生合法的出版物。從我國的國情看,作者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出版者通過合同取得專有出版權,主要是考慮到圖書出版投資大,市場風險大,賦予出版者專有出版權可以降低出版風險,保證圖書出版事業的發展。在圖書出版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發生法定事由,或者嚴重違反出版合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事由,則可導致專有出版權的終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9條的規定,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如果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將圖書交付其他出版單位出版。
? 2.裝幀、版式設計專有權
? 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35條增加的出版者的版式設計專有權的規定,即“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圖書、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字體、字型、開本和篇章結構布局等。裝幀設計的表述雖然沒有在著作權法中出現,但在圖書出版中是非常重要的。裝幀設計,是指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的封面、封底、護封所做的裝潢設計及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報紙、雜志的刊頭、版面、封面、封底等所做的裝潢設計。不同的裝潢和版式設計能夠將同一作品或者同一類作品的出版者區別開,也是市場競爭的一種手段,故此,出版者對其出版物的版式設計和裝幀設計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 (三)出版者的義務
??? 出版者的義務主要有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以獲得普通出版權或者專有出版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質量出版作品;重印、再版作品;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作者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