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07
? 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而享有的權利。該權利雖然不是著作權,但卻是與著作權相鄰近或者類似的權利。有的國家將其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 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將這一部分權利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具體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這表明了“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廣播組織者權等四種權利。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編寫出版的《知識產權教程》對鄰接權的解釋為:日益增多的國家對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在其涉及公開使用作者的作品、各種藝術家的表演或者向公眾就事件、信息以及任何聲音或者圖像進行傳播的活動中授予保護其利益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權利是:表演者防止未經其許可而錄制和直接廣播或者向公眾傳播其演出的權利;唱片制作者許可或者禁止復制其唱片以及進口和銷售未經許可的該復制品的權利;廣播組織許可或者禁止回放、錄制和復制其廣播節目的權利。
??? 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鄰接權的行使、限制和保護期限作了專門的規定。
??? 鄰接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所謂狹義鄰接權,即傳統鄰接權,一般包括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三大類。廣義鄰接權則是把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包括上述三大類權利——全部歸入其內,或者把那些與作者創作的作品存在一定區別的產品、制品或者其他含有思想表達形式而又不能被稱為作品的內容也歸入其類。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沒有使用鄰接權這一稱謂,但《著作權法》第四章的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廣義鄰接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