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10
?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他人使用,由使用人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條件下,著作權并沒有發生變化,著作權主體沒有變更。
???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是行使著作財產權的重要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復制、表演、播放、出租、放映、廣播、展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但一般情況下,著作權人不具備以上述各種方式使用作品的物質技術條件。為了使作品能夠更廣泛和迅速地傳播,著作權人需要許可使用的方式許可具備物質技術條件的人使用其作品。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使用人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主要是通過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形式來實施。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方)與他人(被許可方)簽訂的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協議。我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期間;
???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 (五)違約責任;
???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還規定,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