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法定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11
?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定的某些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必須向其支付報酬,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
??? 我國《著作權法》分別在第32條、第39條、第42條和第43條對法定許可的情形作了規定。
???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期刊、報紙為了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而發表的“其他報刊轉載本報刊發表的作品須經本報刊同意”的聲明是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的,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
??? 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依照法定許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時,如果著作權人的地址不明,應當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再由這類機構轉交著作權人。
強制許可
? 強制許可,又稱“強制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的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而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時,經申請并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權利拒絕他人基于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 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中規定了強制許可,我國已經加入了上述兩個公約,所以,我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著作權案件中可以適當引用《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