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13
??? 合理使用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的制度之一。
??? 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即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于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必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就可以使用。合理使用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合理使用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合理使用作品時必須注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的出處,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
???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這種合理使用最關鍵的是要“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不應當構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如果是要介紹評論某一作品,只將要介紹評論的主要思想引述出來即可。如果要說明某一問題,只引用他人作品的有關觀點即可。
???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發表的作品。
???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準刊登、播放的除外。
???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 (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合理使用的規定對于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同樣適用。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第(10)項中所說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對這些藝術作品的I臨摹者、繪畫者、攝影者或者錄像者,可以對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圍再行使用,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