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用盡,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利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15
最近發布的雅典上訴法院判決(4304/2012)提供了一個有趣的例子,說明了商標,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保護法之間的相互影響。
日本手表制造公司精工向希臘法院發起了一項禁令訴訟,針對一家希臘公司,該公司未經精工的許可人,代表,代理或分銷商進口精工表到希臘,而且顯然未經精工同意將其產品進口到歐洲經濟區( EEA)。精工還聲稱不正當競爭侵權。
法院承認精工的獨特標志和商標的聲譽,并認為應將其作為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以防止其聲譽受到損害。進一步,法院裁定精工的商標自相關產品首先在委內瑞拉精工的同意下投放市場以來,權利就明顯受到侵犯,并且不能被認為是用盡。但是,此類同意并不涵蓋其平行進口到EEA中的情況。手表的序列號被證明是該裁決的關鍵證據,因為精工能夠向法院提供通過序列號“追蹤”手表營銷的文件。因此,該進口侵犯了精工的商標權。該裁決的這一部分表明,盡管商標證據的舉證責任是事實,但權利人有能力在平行進口的法院訴訟框架內追蹤其帶有商標的產品的商業路線的重要性。精疲力盡在于并行進口商。
精工通過其商標并在歐盟和希臘商標法規定的條件下控制和禁止平行進口的權利也受到希臘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按照這種推理,雅典上訴法院裁定,希臘進口商不僅侵犯了精工的商標權,而且還違背了既定的誠實商業慣例,在精工的著名標志及其經濟和商業投資上搭便車。
此外,由于侵權人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年的國際服務產品保證,而在EEA內流通的手表則提供了兩年的保證,因此法院裁定誤導消費者相信國際保證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的保證。精工提供的歐洲擔保也將推論出希臘進口商與精工之間存在商業關系。因此,法院不僅將重點放在保護商標所有者的權利和混淆的可能性上,而且還通過間接承認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具有與預期用途相同的特征和保證的真實產品的權利,來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在歐洲經濟區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