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不是商標禁令的擁護者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19
2017年6月19日星期一,最高法院在Matal訴Tam?i一案中裁定,《蘭納姆法》的貶損條款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因此違反憲法。誹謗條款禁止聯邦商標注冊,商標“可能'貶低或蔑視或毀謗'任何'活人或死者'”,法院解釋說,“違反了基石第一修正案原則:不得禁止發表言論。它表達了令人反感的想法的依據。”
背景
最高法院的意見是西蒙·譚(Simon Tam)長期為爭取其舞蹈搖滾樂隊的名字THE SLANTS獲得商標注冊而進行的高潮。Tam于2010年首次提交了商標申請,但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了該申請,因為該申請“侮辱了亞洲人”。Tam在商標上訴中敗訴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以及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小組。但是,當聯邦巡回法院后來發布9–3臨時意見,認為《蘭納姆法》第2(a)條(譚拒絕其申請的條款)違憲時,他的命運發生了變化。最高法院最終批準了該證書,并于2017年1月聽取了口頭辯論,當時Banner&Witcoff對此進行了分析。
意見
法院的判決是譚的決定性勝利。考慮到此案的所有八位法官iii都同意《第一修正案》對《蘭納姆法》的貶損條款表面上是無效的。iv由于《蘭納姆法》的貶損條款是違反憲法的,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拒絕基于該條拒絕Tam的申請。
所有法官都同意v進攻性言論受《第一修正案》保護,即使是商標上下文。例如,阿里托大法官的意見解釋說,最高法院“一再表示,'可能不僅僅因為想法本身對某些聽眾的冒犯就禁止了想法的公開表達。” vi此外,肯尼迪法官寫道。肯尼迪法官解釋說:“法院的案件長期以來禁止政府指出要壓制言論的冒犯性,以此來證明第一修正案的負擔是合理的。” vii肯尼迪大法官解釋說,允許政府限制冒犯性言論的危險在于,“ [a ]可以針對被認為對某些人構成冒犯的言論的法律,可以反對少數群體和反對意見,損害所有人的利益。”
法官們還都同意“商標是私人的,而不是政府的,言論的。” ix USPTO辯稱注冊商標是政府的言論,《第一修正案》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法院駁回了這一想法,稱“建議注冊商標的內容是政府的言論是牽強附會的。如果商標的聯邦注冊成為政府的致辭,則聯邦政府將大聲疾呼,語無倫次。商業產品和服務”和“向消費大眾提供詳盡的建議。” xi“沒有證據表明公眾將商標的內容與聯邦政府聯系起來。”
法院注意到商標構成政府言論的想法“最令人擔憂”,“涉及版權注冊制度” xiii;這也是大法官在口頭辯論中提出的第一個問題。xiv認為,法院問道:“如果聯邦注冊發表政府的商標演講,從而消除所有的《第一修正案》保護,一本書的版權注冊是否會產生類似的轉變?”?法院承認“商標通常具有表達性的內容”,并且“有時僅用幾句話就可以傳達出有力的信息”,法院駁回了USPTO將版權區分為“自由表達引擎”的嘗試。
肯尼迪大法官最終解釋說,法院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私人演說者的多種觀點”。“我們必須依靠民主社會中自由和公開討論的實質性保障。”
影響力
盡管譚的反對者預言了可怕的游行,但法院的判決不太可能對大多數美國人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甚至不引人注目。正如法院指出的那樣,“很少有公眾知道商標的聯邦注冊意味著什么。” xviii因此,當企業為自己或產品或服務選擇名稱時,他們通常會更加專注這些名稱的營銷能力,而不是這些名稱最終是否有資格獲得商標保護。那些試圖冒犯他人的人,或者像Tam一樣,“為[a]積極目的稱謂] [冒犯性的冒犯性術語] xix”,同樣不太可能根據聯邦商標注冊資格來選擇其信息。
該論點最著名的例外是華盛頓紅皮橄欖球隊。根據《蘭納姆法》第2(a)條的貶損條款,該團隊的商標注冊已于2014年取消。該小組的上訴目前正在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審理,該法院于2016年11月將案件擱置,待最高法院在Tam作出判決之前。由于最高法院的裁定完全廢除了第2??(a)條的貶損條款,因此該團隊很可能在其上訴中勝訴。
現代社會提供了許多工具,例如社交媒體,來抵制那些希望以冒犯性的術語烙印自己的人。但是,政府可能不會加入反對派,至少不會通過管制商標或大多數其他私人演講來反對。“我們言論自由法學最引以為傲的是,我們保護表達'我們討厭的思想'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