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19
所謂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所屬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者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職務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又進一步規定:前文所說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所謂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作品完成兩年內,如果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所在單位按照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