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商標保護的基本原則包含在《聯邦商標和商標保護法》和《商標保護條例》中,對這兩項原則均進行了多次修訂。該法規與以前的歐盟第一商標指令(89/104 / EEC)保持一致;但是,由于瑞士不是歐盟成員國,因此不適用歐盟商標制度。
2013年6月21日,議會通過了有關“瑞士法”的修訂法律,為“瑞士制造”和瑞士十字架提供了更好的保護,并建立了非農產品的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保護清單,以及因不使用而注冊的地理標志和撤銷商標的行政程序。該修正案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國際化
瑞士已簽署了最相關的國際協議,包括: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國際商品和服務分類尼斯協定》;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馬德里議定書;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該商標法條約。
瑞士和中國之間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最近生效。本條約包含專門保護知識產權的一章。
未注冊商標
通常,商標權是通過在商標注冊簿中注冊(根據《商標法》第5條)建立的。
馳名的未注冊商標可以享受《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保護。聯邦行政法院已澄清,瑞士公民和公司僅在擁有外國商標注冊的情況下才能援引該保護。
未注冊標志的使用也可能受到以下保護:
根據1986年《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
作為名稱的精神權利;
作為《巴黎公約》的外貿名稱;
作為地理標志;
根據版權法。
如果第三方隨后注冊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則商標法規定了繼續使用標志的權利。
注冊商標
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在瑞士申請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第42(1)條,外國申請人必須注明瑞士的通訊地址。申請人無需提交其存在的證據(例如,公司注冊證書)或陳述(例如,授權書)。提交商標申請不需要使用或打算使用。現行的費用是,最多三個類別提交申請的費用為550瑞士法郎,續期的費用為700瑞士法郎,與類別的數量無關。多類應用程序是可能的。
可注冊性和保護范圍
能夠將一項經營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所有標志都是可以注冊的。如果可以用圖形表示,則標記可以是:
話;
字母
數字;
形象化的表現;
三維(3D)形狀;
顏色;
聲音
運動圖像;
全息圖
職位;
這些元素的組合;要么
其他非傳統標記(例如,觸摸和氣味標記)。
聯邦行政法院原則上已接受氣味標記,但由于缺乏圖形表示性而在特定情況下拒絕提供保護(FAC B-4818 / 2010 –杏仁氣味)。該商標法個人認證和集體商標區分開來。
商標法第2條(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之五(B)(ii)和(iii),將下列標志從注冊標志中排除:
在公共領域,除非他們已經獲得了次要含義;
構成貨物本身的形狀或貨物或其包裝在技術上必需的形狀;
誤導?要么
違反公共政策,道德或適用法律。
注冊的相關語言是官方語言(法語,德語,意大利語和Rhaeto-Romanic)和基本英語,這被普通消費者所熟知。
公共領域:“公共領域”中的標志是缺乏獨特性或必須自由貿易的標志。但是,可能會注冊沒有引起特別期望的暗示性詞語和產生獨特印象的新描述符號組合。缺乏特色的標志包括:
拉丁字母的單個數字或單個字母。但是,如果沒有必要保持自由,則單個字母可能具有次要含義(FSC 134 III 314 – M);
簡單的幾何符號(例如圓形和矩形)–但不一定是這些的組合;
描述性標志-例如,描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原產地或其他特征的詞,或沒有明顯元素的口號。由于缺乏獨特性,以下被拒絕保護:
第36類的鍵盤手;
第3、5和44類的非常重要的藥學;
HYDE PARK第12和28類;
OKTOBERFEST-BIER,第32類(行政法院-與歐盟知識產權局不同-拒絕對此標志進行保護(FAC B-5169 / 2011),因為它僅是一種啤酒的名稱);
質量的一般指示或純粹的促銷標志(例如,超級,大師,頂級或皇家);
常見或平庸的跡象(例如,ENTERPRISE,NETTO和“ .com”和“ .ch”等頂級域名);
注冊商標,后來僅被理解為技術術語。但是,這種標志的退化需要嚴格的證明(蘇黎世商業法院,原文如此,2015年第24期,BOTOX / CELLCARE BOTOCARE)。
除非經常被引用以描述某些商品或服務(例如,用于音頻產品的MOZART)或必須保留自由貿易(例如,第9、14、16、20類的RAPUNZEL),否則人的名稱和字符可以注冊為商標。 ,21、28和41)。
甲商標可由獨特的和非顯著的元素,前提是一個元件是獨特的。非區別性元素不需要免責聲明。
必須免費使用的標牌是該行業必不可少的標牌(例如,郵政用于郵政服務,藍色用于飲料或餐廳和食品服務用于MARCHé)。并非絕對不可或缺但最初缺乏獨特性的標志可能具有次要含義,并已在瑞士作為商標廣泛使用的證據(通常為10年)上進行了注冊。證明次要含義的標準越來越嚴格:IPI要求在所有瑞士領土以及法國,意大利和德國使用證明(FSC 128 III 441、444 – Appenzeller,FAC B-8240 / 2010 – Aus der Region,fürdie地區)。
形狀標記:形狀標記是附加應用于商品的3D標志(例如,梅賽德斯·奔馳汽車上的星星)通常不會出現問題。代表商品或包裝形狀的商標更成問題–通常,如果其特征僅是美學性質,由技術上的需要決定或與該行業中預期的和熟悉的形狀相同,則這些商標無法注冊。但是,將形狀與會嚴重影響整體印象的二維元素(例如,文字和徽標)相結合可以使標志具有鮮明的特色。
誤導性標志:如果商標產生的期望不能被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咖啡代用品的CAFé)所滿足,則會產生誤導。該領域中最相關的案例是地理術語,這些術語誤導了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IPI在涉及地理術語時非常嚴格,并認為由地理術語組成或包含地理符號的標志喚起了人們對指定貨物起源于該位置的期望。這種推定是可以反駁的。實際上,在以下情況下,標志不是地理標志:
這個地方在瑞士是未知的;
該標志具有清晰直接的符號特征或其他含義;
該地點顯然不適用于所要求保護的貨物的生產或商業;
該標志是類型的標志;
該標志具有次要含義;要么
該符號已退化為屬的名稱(例如,食品的漢堡包)。
如果所涵蓋的商品僅限于建議的原產地(例如,美國服裝的SAN SAN FRANCISCO FORTY NINERS和非洲飲料的AFRI-COLA),則仍可注冊包含商品或服務的地理原產地標記的商標申請。如果外國標志符合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定要求,則認為該標志是正確的,并且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在涉及瑞士標識的情況下,新法規原則上規定,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產品為瑞士原產:
它在瑞士種植和收獲(天然產品);
原材料重量的80%來自瑞士,并且賦予產品基本特征的加工步驟在瑞士(食品)進行;要么
60%的制造成本是在瑞士累積的,賦予產品本質特征的加工步驟是在瑞士(工業品)進行的。
連同有關商標法的新立法,對《聯邦保護徽章和其他正式標志保護法》進行了修訂。以前,不可能對包含瑞士十字勛章的商品使用或注冊任何商標(原則上,除非有裝飾性,否則在2017年之前將瑞士十字勛章用于商品是非法的)。由于這不能反映現實情況,因此對該法案進行了修訂,現在可以以商標形式注冊瑞士國旗形式的瑞士十字架。但是,仍然不允許使用和注冊瑞士徽章。
公共政策:違反公共政策,道德或瑞士法律的標志包括宗教符號和未經其同意的顯赫人物的姓名(例如,第9和41類的BUDDHA BAR和各個類別的MADONNA)。違反適用法律的標志包括帶有受保護的名稱和標志的標志(瑞士國家法律超出《巴黎公約》第6條之三的范圍)。
地理標志:新法律建立了非農產品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的受保護注冊,以及地理標志注冊。現在可以將受保護的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包括農業和非農業),各州認可的葡萄酒名稱和屬于聯邦委員會條例(例如手表)的原產地標記注冊為地理商標在由IPI管理的特殊注冊簿中。此類地理商標的申請人必須由一個代表小組組成,并且必須提交有關商標使用的法規。申請人無權專有使用;相反,滿足必要條件的任何人都有權使用地理標志。
保養
無需將使用證據提交給IPI即可維持商標注冊。除非存在適當的不使用理由,否則可以在IPI或民事法院以不使用為由對不中斷使用五年的商標提出質疑。被告可以在異議程序中和在民事法院提起不使用。
通常,商標必須作為注冊商標使用。但是,根據《商標法》第11條第2款,為了證明是真正的使用,仍允許進行細微的改動。實際上,證明真正的使用變得越來越困難。P&C中的決定強調了注冊商標使用的重要性,因為發現所使用的商標不同(FAC B-6251 / 2013 – P&C):
程序
檢查
IPI僅基于絕對理由審查申請,無論它們是國家申請還是國際申請。不存在基于拒絕的相對理由的實質審查。權利持有人可以在反對或民事訴訟中提出這些建議。從申請到注冊的時間通常為10天到6個月。可要求加快檢查,費用為400瑞郎。然后,IPI將在四個星期內檢查申請。瑞士商標可以在申請過程中以任何方式修改申請(特別是為了克服臨時拒絕)。但是,如果是重大修改,則申請日期將更改為提交這些修改的日期。IPI的決定可以上訴到聯邦行政法院,然后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反對
瑞士商標在注冊后發布。然后,擁有者可以提出反對注冊的請求:
之前的瑞士商標申請和注冊;
先前指定瑞士的國際注冊;
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之二在瑞士廣為人知的商標。
不可延展的三個月申請期從公開日期(用于國家注冊)或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憲報》上公開發行后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天(用于國際注冊)開始。費用為800瑞士法郎。授予當事方的賠償金在1,000瑞郎和2,000瑞郎之間。如果不質疑在先商標的使用,則訴訟通常需要一到兩年的時間。
IPI異議決定可以上訴至聯邦行政法院,該法院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報名時間
該商標自申請之日起十年內受保護,并且可以續期十年。存在六個月的寬限期,可進行后期續訂。
從寄存器中刪除
IPI可以糾正錯誤,但不能主動取消注冊商標。以前,僅通過昂貴的法院程序就可能因不使用而對注冊商標提出異議。有了新的立法,現在可以通過在IPI之前通過簡化的行政程序來請求由于不使用而取消訂單。
執法
侵權和陷阱的理由
較早商標的所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包括公司名稱和域名。侵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在仲裁庭上提出異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或訴訟。可能會有臨時禁令和海關措施。
《商標法》沒有規定除異議程序以外的其他行動的時限。四到八年后,法院可因沒收而駁回訴訟。如果出于惡意,通常不會被沒收。臨時禁令應在三個月內送交法院。
在刑事訴訟中,通常很難提供足夠的意圖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損害賠償的計算同樣可能很復雜。沒有懲罰性賠償。
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其權利有效的假定。關鍵問題通常是相關行業界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關于混淆的可能性,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標志和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以及較早商標的獨特性。稀釋或較弱的商標(例如,具有暗示內容的商標,例如,CHIC屬于3類,ELLE屬于女裝和NEWCARE屬于護理產品),其保護范圍比特征商標,知名商標和構成商標一部分的商標的保護范圍窄。系列。
關于著名商標,《商標法》第15條還允許權利人在其商標的獨特性受到損害或利用或損害其聲譽的情況下,針對與任何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使用采取行動。
海關可依職權或應要求中止可疑貨物的進出口,過境。海關將暫停通關10個工作日(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提供樣品。然后,申請人必須在法庭上采取初步措施。可以簡化程序。例如,如果聲明人/持有人/所有者未明確表示反對銷毀,則視為已獲得其同意(《商標法》第72d條)。
辯護和補救措施
防御措施可能包括:
不侵權;
較早商標的無效/無效;
事先使用;
私人非商業用途(但是,可以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2款之二停止私人進口,出口或過境);
合理(即描述性/信息性/裝飾性)使用;
權利用盡;
沒收。
補救措施可能包括:
禁令;
宣告性判決;
分配;
披露貨物來源的命令;
賬目提呈;
損害賠償/賠償/退回利潤;
發表判決;
銷毀侵權商品;
刑事處罰(例如監禁或罰款);
海關協助。
專業法院
瑞士沒有專門的商標法院,但是《商標法》規定,每個州都必須指定一個法院來處理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民事訴訟。通常是上級州法院或商業法院。但是,建議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論壇。上級州法院的決定可以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所有權變更和權利轉讓
瑞士商標的申請和注冊可能會完全或部分轉讓,無論商譽如何。轉讓契約通常會提交給IPI。
相關權利
商標權可以與其他權利重疊,特別是版權,外觀設計,精神權利(例如,以自己的名義享有的權利),公司名稱的權利以及地理標志和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權利。
該商標法案保護業主反對商業來源的標識符與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中使用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標。其他類型的使用,例如與競爭對手產品的比較,商業外觀的模仿和den毀,可能會根據《不公平競爭法》進行追究。實際上,這兩種行為通常是同時調用的(FSC 6B_411 / 2013)。
在線問題
《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有關保護精神權利和公司名稱的法律通常處理與商標相關的在線問題。盡管僅在網站涉及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才可以確立商標侵權行為(阿彭策爾州高等法院,D2Z 12 2,sic!2014,632 – axxeva / adexxa),但如果無效,則可能適用其他法律網站或包含不同商品或服務的網站。
《不正當競爭法》可能允許針對不正當行為提起訴訟。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名稱權,一些市鎮(即蒙大納州,盧塞恩州,弗里克州和圣莫里茨市)已成功地向域名法院挑戰了包括其地名在內的域名。
域名爭議也可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家小組根據“ .ch”和“ .li”域名(“ .li”是該域名的頂級域名)的爭議解決程序規則進行裁決和解決。列支敦士登),已被SWITCH(“。ch”和“ .li”注冊表)采用。根據規則第24(c)段,如果域名的注冊或使用明顯構成對索賠人根據瑞士或列支敦士登法律擁有的獨特標志的權利的明顯侵犯,則小組成員將批準取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