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概述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26
?? 著作權(Copyright),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著作權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者許可,他人均無權行使,否則即構成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 著作權與版權是否為同一概念,立法文件的用語到底是用“著作權法”還是“版權法”,在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中頗有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著作權即版權,我國舊時的書刊上多印有“版權所有,違者必究”字樣,因此,著作權與版權是通用的。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采納了此種觀點,在法律條款的行文中,在“著作權”一語之后特地用括號注明“版權”二字,表明二者通用。還有的人認為,使用“版權”~詞已經過時,不如采用著作權更為確切、科學。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前出臺的我國《繼承法》(1985年頒布)僅使用了“著作權”一詞。也有的學者堅持主張使用傳統的版權概念,不同意使用“著作權”,因為許多國家的相關法律以及保護著作權的國際公約使用的都是“版權”一詞。
??? 我國近代民間的版權稱謂是從日本傳人的。日本采用“著作權”一詞又得益于法國和德國的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日本于1887年和1893年分別制定出版權條例和版權法,因為當時所保護的作者的權利主要在出版方面,因而將著作權稱為版權。但日本在1899年(明治三十三年)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制定了1899年著作權法,將保護作品的范圍由圖書出版擴大到了藝術、音樂等方面,使原來的版權概念不能適應新的需要。從此,以保護出版商為核心的權利轉化為以保護作者為核心的權利,這種權利再稱為“版權”似乎不合時宜,而改稱為“著作權”。從那時起,“版權”一詞在日本著作權法上銷聲匿跡了。我國近代史上的相關立法一直采用“著作權”一詞,因為它基本無需解釋,通俗易懂,含義確切。我國從清朝末期的《大清著作權律》,到1928年5月18日中華民國正式施行的著作權法,即我國臺灣地區的現行的著作權法,均未采用“版權”的稱謂。
??? 過去那種側重于保護出版權或者出版方利益的版權概念,已經不能給日新月異、內容日益豐富的著作權一個確切的定位,使用“著作權”_詞更能準確地概括這一事物所包含的內容,而且容易與出版權和發行權相區別。但基于歷史的原因,著作權與版權兩個概念都被使用過相當長的時間,我國又在《民法通則》中將二者并列,使用了很有特色的“著作權(版權)”的表述方法,199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51條稱: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義語。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56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我們認為,這場關于著作權與版權的名稱之爭沒有實際意義,從立法語言應當通俗易懂的角度考慮問題,使用“著作權”一詞較好。
??? 著作權可以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部分。由于世界各國著作權立法上的差異和所采取的學說不同,對著作權概念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指著作財產權而言。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對作品在經濟上享有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絕對的排他的權利。英美法系的國家多持此觀點,其出發點側重于保護著作權人在財產上的權益,即保護作者享有作品的排他性的使用權的權能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將作者的著作人身權等同于由民法保護的一般的人身權。
??? 值得注意的一個動向是,國際社會保護著作權的公約、條約等正朝著承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相統一的方向發展,更多關注財產權的英美法系國家也正在考慮將著作人身權包含在著作權之中。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20年代就已經將精神權利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內容。例如,1886年締結的《伯爾尼公約》至今已修訂過多次,該公約在最初締結時,并沒有保護精神權利的內容,1928年第二次修訂時的羅馬文本第一次將作者的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列入公約的保護范圍。英國是《伯爾尼公約》的發起國之一,當時曾有人指責英國的著作權法不承認作者的精神權利,英國的解釋是,該國的衡平法原則早就為人身權提供了保護。此后,《伯爾尼公約》的其他參加國,即使其本國的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保護作者的著作人身權,也以類似的觀點表明自己的國家保護作者的著作人身權的態度。
??? 廣義的著作權概念認為,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內容,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持此觀點。但法國和德國在著作權立法上又有一元說和二元說之別。德國學者認為,著作權是著作財產權能和著作人身權能的有機復合體,強調著作權的不可分性。用形象的比喻來表達,即著作權中的兩個權能是一棵樹分開的兩個樹枝,著作權是樹干。德國1965年頒布的著作權法采用了一元說。法國1936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則采用了二元說,認為著作權中存在著兩個并列的權利,即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其中,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讓與的,著作人身權是不可讓與的,而單一的著作權不能同時既是可以讓與的,又是不可讓與的。
??? 最廣義的關于著作權的觀點認為,著作權包括著作鄰接權在內。所謂著作鄰接權,是指對作品進行表演、錄音、錄像、播送等使用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當今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幾乎都有鄰接權保護制度。我國著作權法稱鄰接權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