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有許可,不等同于專有許可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26
《商標法》規定,在許可證的范圍內,獨占被許可人有權將所有人和任何第三方排除在使用注冊商標之外。它還規定,除非許可合同中另有規定,否則獨占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
所謂的“唯一許可”是否為“專有許可”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知識產權法院在針對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中指出,專有許可應僅限于商標所有人不使用許可商標的情況。法院對“排他性被許可人”的定義采取了更為嚴格的觀點,并認為在許可協議中應標明“排他性”或等同的措詞。在這種情況商標所有者保證只授予一個許可證是“唯一使用許可”,這不應該被定義為“獨家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