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地位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28
知識產權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關于知識產權法的地位問題,曾經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現有法學著作或者高校法學專業的教材中,大家可以看到知識產權法被分割或者爭奪的情形。比如,有的著作將知識產權法劃進經濟法的隊列,認為知識產權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推測其根據無非是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的內容,而財產權利就是經濟權利,在一些經濟法學者的眼里,凡涉及經濟內容的法律都是經濟法。殊不知這種望文生義的作法不僅不科學,也是沒有法律根據的。①迄今為止,我國任何一項知識產權立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說明,均沒有將知識產權法置于經濟法的范圍之內,作為調整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作了明文規定,將知識產權單列一節,排在債權之后、人身權之前,成為民法所確定的五大民事權利之一。知識產權法主要是調整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及其權利承受者(知識產權的享有者),因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其智力成果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知識產權法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和適用原則也大都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則,I:C女N: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
??? 誠然,知識產權法中有少部分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甚至刑法方面的法律規范。t:L女H專利法中關于專利申請與審批過程中國家專利行政機關與專利申請人之間的關系;又如商標法中關于商標的申請注冊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與商標注冊申請人之間的關系;再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中對侵權人行政處罰的規定。另外,我國在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還有刑事處罰的規定。我國刑法中還設有專章規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的犯罪與刑罰。由于知識產權法中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規范和刑事規范所占比例很小,尤其是在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的今天,知識產權已經極為廣泛地深入到了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領域,自愿協商、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民法的基本原則居于主導地位。因此,我們認為,根據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足以說明,知識產權法歸屬于民法,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將知識產權法從我國民法中剔除或者獨立出去的觀點都是不切實際難以操作的。
??? 我國有些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法即包括民法性質的規范,又包含有行政性質和刑法性質的規范,應當將其定位為一種綜合性的法律規范。該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如前文所述,行政法和刑法性質的規范在知識產權法中所占的比例甚小,應當按照知識產權法的主要部分來確定其歸屬于哪個法律部門。此外,從世界各國的立法趨勢看,除了刑法典和民法典等基本法之外,在單行法律中采用單一性的法律制裁手段的并不多,它們更多的是采用多種法律制裁措施,我國的立法也不例外。確定一個法律部門的性質,應當取決于占主要地位的法律規范的性質,而不應該只從法律制裁手段去確定其歸屬,否則,將會導致許多的法律法規的歸屬陷于混亂不堪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