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29
?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等作品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支配性和排他性。著作人身權的實質是人身關系在著作權上的具體反映,是獨立于著作財產權而存在的,作者行使人身權利不會給自己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但人身權并不排斥作者因其作品被使用而享有的財產權利。著作人身權由作者終身享有,且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作者死后,其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國家的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保護。學術界普遍認為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剝奪或者繼承。
??? 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④、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 所謂發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決定是否將其未發表的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發表權是作者人身權的一部分,作者有權通過各種媒體以一切合法的形式發表其作品。發表權的本質特征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作品。發表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1)決定將作品予以發表;(2)決定將作品不予發表。
??? 作者有權決定在何時、何地和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發表作品。發表作品應當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如果是只針對特定的少數人,比如將作品贈送給親戚朋友傳閱、欣賞,不能視為現代意義上的發表。有關著作權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的“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 ,
??? 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
??? 發表權應當由作者或者其授權的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推定作者將其發表權轉移給作品的合法使用者。例如,美術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有權展覽該美術作品,如果該美術作品尚未發表,原件所有人的展覽行為并沒有侵犯作者的發表權。對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發表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其發表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 所謂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有的國家的著作權法也稱其為“姓名表示權”。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作者只有通過行使署名權,才能確定著作權的主體資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的行使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作者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真名實姓,也可以署其別名、筆名、假名、藝名或者不署名。
???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種,不能轉移和繼承,對作者署名權的保護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 所謂修改權是指作者自己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作品以保持作品的主要內容和性質不變為限度。修改權與作者的人身利益不可分離,是作者人身權的一個重要權能。創作與修改在作品的形成過程中不可分割,即使作品已經創作完成,作者仍有可能根據自己對社會生活理解的深入或者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對作品不斷地進行修改、補充,力爭達到完美的程度。
???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作者所享有的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即任何人不得違反作者的意愿對作品進行歪曲、篡改、丑化或者作出實質性的變更。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目的是維護作品的純正性,保護作者的人格利益,使作者的聲望和榮譽不受損害。作品的完整性與作者的榮譽和聲望密切相關,對作品的任何歪曲、割裂、篡改、丑化或者作出實質性的變更,都將侵害作者的人身利益。
??? 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以說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或者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另一方面,作者有權禁止他人隨意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這兩個權利的結合有利于實現法律規定的我國公民享有的創作自由權。
???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作品的修改、刪節,必須經過作者的許可。報社、期刊社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但圖書出版者、報社、期刊社對于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對作品中的明顯錯誤——比如錯別字、標點符號、歷史年代、人名、地名——等的修改,不屬于侵犯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