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37
???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其在空間上的效力不是無限的,知識產權的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嚴格的領土性特征,知識產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決定于法律的地域性,根據一個國家的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法律所管轄的范圍內有效,除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所屬國與他國簽訂有雙邊或者多邊互惠協議或者加入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沒有域外的法律效力。知識產權的這一特點有別于有形財產所有權。一般而言,對于有形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沒有地域上的限制,無論是自然人的財產或者是法人的財產,在跨越國境的情況下,不會發生所有權失去法律效力的問題,因為在有形財產領域,國際上奉行“涉外物權平權原則”,即通過“權利推定”,使在一國取得的動產進入另一國后,只要權利主體仍對其有效占有,動產進入國可依本國占有制度推定其為合法所有人而加以保護。
??? 數百年前,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初期,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權如影隨形。比如,在歐洲中世紀時期,早期的專利權和著作權都是作為通過封建國家君主御賜的特許權的形式存在的,這種權利當然只可能在該國君主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行使。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知識產權雖然脫離了封建特許權的形式,但是,資本主義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只對依據本國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給予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依然故我地保留下來。
??? 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隨著科技進步和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貿易也逐步發展起來,智力成果的國際需求膨脹與知識產權地域性的矛盾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知識產權地域性嚴重阻礙了科學技術與文化的國際交流和知識資源的共享。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誕生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與此同時,為了保障這些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的實施,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區域性和全球性的國際組織相繼建立起來。比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歐洲專利局(EPO)、非洲知識產權組織(AIPO)等等。
??? 歷史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特別是20世紀末以來,雖然國際經濟一體化、全球化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知識產權立法出現了一體化的趨勢。②但是,由于世界各國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性,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民族特點、歷史傳統以及宗教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還將長期存在,由此引發的摩擦和紛爭,尤其是發達國家與欠發達國家之間的矛盾和斗爭也將會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