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39
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通過與其他事物相比較而總結出來的,知識產權的特征也是這樣。我們關注和研究知識產權的特征,其目的是為了搞清楚究竟什么是知識產權,它與我國民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所有權等民事權利的區別何在。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一種無形財產權(Intangible Property)。所謂無形財產權,是說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知識產品(或者稱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質性,是一種沒有形體的、不能通過人的感覺器官去感知的精神財富。我國在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簡稱《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將知識產權與財產所有權、債權、繼承權和人身權并列為五大民事權利之一。同我國民法規定的其他財產權(主要是有形財產的財產權)相比,知識產權的特征有以下諸項:
??? 我們所說的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也稱為“壟斷性”,即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與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的排他性和絕對性相比較,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有兩個方面的含義:
??? 其一,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壟斷和排他的權利,這種專有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沒有弦律的規定或者未經權利人的授權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
??? 其二,對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同一項財產不能有兩個相互獨立的權利人存在,類似于物權法律制度上的“一物不能有二主”。例如,在一國的范圍內(或者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只能有一個專利權人。就相同的商標,在同類商品上只能存在一個商標權(或者稱為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