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條款規定,責令廣州市眾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處罰決定……給予警告并罰款6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罰款2萬元……”近日,隨著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下達,一宗在國家、省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和督辦下,由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嚴查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定,涉案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多家申請人存在以相同的名義登記公司并搶注他人名下相同或近似商標,其惡意搶注商標、囤積商標的行為被依法嚴懲,有效地維護了合法商標企業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涉及58家境外公司的224個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申請被查
6月29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交辦轉辦線索,發現廣州市眾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多個申請人存在以相同的名義登記公司并搶注他人名下商標行為,立即組成省、市、區三級執法檢查工作小組,依法對該公司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河村北路8號619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提取了營業執照、商標代理委托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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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眾創公司實地檢查
經核查發現,廣州市眾創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一家商標代理機構,在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間,受美國科羅拉多州、英國倫敦、中國香港等境外58家公司的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其中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該商標代理機構共申請注冊涉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數量高達224個,經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最終認定,眾創公司及其公司主管人員羅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勒令其立即改正;并對眾創公司給予警告并以罰款6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某某給予警告并以罰款20000元;要求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15天內提交整改報告。
國家省市三級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及時跟進督辦
針對此類案件,專家認為,一個商標的背后,傾注了注冊人及其團隊大量的心血,已經成為企業的隱形財富。無論是疫情期間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的惡意行為,還是嵩山少林寺注冊666個商標的防御之舉,“花式搶注”行為不但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和感情,更成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的“絆腳石”。這需要商標注冊人、企業與政府攜手并進,合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隨著廣州市深入推進“藍天”專項整治行動,認真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深化“藍天”行動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打擊商標囤積、惡意注冊等知識產權非正常申請行為力度,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我們堅信,此類惡意搶注商標、囤積商標的行為一定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