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是否必須包含與商標相同的措詞才能侵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56
根據IP法院最近的一項決定,公司名稱中的用語不再需要與馳名商標相同,權利持有人可以聲稱公司名稱侵犯了其馳名商標。
近年來,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已變得越來越普遍。因此,商標權所有人與公司名稱之間的爭執也在增加。商標法第70條規定:“明知使用他人的知名注冊商標中包含的詞語作為公司,企業,集團或域名的名稱,或標識企業實體的任何其他名稱,因此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之間的混淆或“馳名商標的獨特性或聲譽受到損害的可能性”被視為侵犯了該馳名商標。
但是,在以前,為了發現侵權,有罪的公司名稱必須包含與商標相同的詞,因為第70條明確提及“使用他人知名注冊商標中包含的詞”。
例如,在一個案例中,馳名商標全國征信(NATIONAL INVESTIGATION)的所有人要求將全國女性征信有限公司(National Women Investigation Ltd)更改其公司名稱,作為公司名稱的“全國”元素鑒于“征信”表示“調查”且具有描述性,因此與它自己的馳名商標相同。但是,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全國婦女”(National Women)與“全國征信”(NATIONAL INVESTIGATION)不同,因此援引了第70條,駁回了原告的要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臺灣公司Swaro Co Ltd使用并注冊了施華洛商標,該商標類似于“施華洛世奇”中文翻譯“施華洛世奇”。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擁有商標SWAROVSKI和施華洛世奇,它們均與施華洛世奇股份公司共同擁有,并與水晶,珠寶和化妝品一起使用。臺灣知識產權局通過無效程序使施華洛的注冊無效。但是,Swaro繼續使用“施華洛”作為其公司名稱的一部分。施華洛世奇根據第70條起訴Swaro,并要求其更改公司名稱。
斯瓦羅(Swaro)回應說,其公司名稱中的“施華洛”部分與施華洛世奇的中國馳名商標不同,并主張原告不能依賴第70條。
但是,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第70條涵蓋了“使用他人的知名注冊商標中包含的詞”,并且發現侵權的措詞不必相同。它與以前的裁決背道而馳,指出措詞僅需足夠相似,以致可能引起有關消費者之間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