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標的創建者是否自動擁有版權和商標權
更新時間:2020-12-01 15:29:56
徽標可以包含版權和商標權。如果您委托獨立承包商來設計徽標供您使用,則這些權利的所有權可能會有所不同,因為美國的版權法和商標法之間存在差異。
版權擁有權
圖形作品(例如徽標)的版權最初擁有權通常歸屬于創作該作品的個人。例外情況是由雇員在其受雇范圍內工作而創作的供出租的作品,但不適用于獨立承包商創作的作品。如果某作品屬于《版權法》規定的某類作品中的一部分,則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創建某些作品,但是徽標(二維藝術品)不屬于任何這些類別。
商標所有權
所有權的商標在商標的權利是在第一方使用或與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即使沒有書面協議,默示的被許可人的使用也可能被視為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進行控制的許可人/所有者使用。但是,僅創建徽標不會賦予商標所有權。
一個恰當的例子
芝加哥籃球聯賽公司(“團隊”)是喬伊斯·托馬斯(Joyce K. Thomas)和她的丈夫(“協會”)共同擁有的中西部職業籃球協會的一部分。當團隊將徽標上載到協會的網站時,該團隊根據徽標在商業中的首次公開使用,申請注冊WINDY CITY GROOVE徽標用于籃球比賽。
托馬斯女士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TTAB”)面前反對該申請。她聲稱自己(而不是團隊)擁有徽標,因為
她創建了該作品,該作品不是供出租的作品,并且該作品中注冊版權的所有權尚未轉讓給團隊(團隊承認所有)。
協會的商業慣例是由她設計,由她擁有并由協會許可使用的團隊徽標(協會未聲稱自己擁有徽標)。
但是,托馬斯女士的證據并未表明她曾經使用徽標作為商標。沒有證據表明團隊已代表托馬斯女士甚至在她的指示下上傳了徽標。沒有簽署許可協議,沒有證據表明使用徽標需要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證據表明托馬斯女士為維護徽標下提供的服務的性質和質量而做出的努力。因此,TTAB找不到托馬斯女士隱含許可的依據。
因此,TTAB駁回了異議,因為托馬斯女士沒有履行舉證責任,證明該車隊不是其曾經使用并試圖注冊的商標的所有人。
外帶
當一方創作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并允許另一方將其用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時,通常將以第一用戶的商標權為準,除非該創作者認為該使用是商標的許可人。權利。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完成此操作:
在創作者和用戶之間有書面商標許可
創作者對帶有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進行實際控制,無論是否有書面協議,這都是必需的。
但是,商標許可可能會對版權所有者的權利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專有商標許可可能會阻止創建者將授予版權作品的使用自由許可給另一方,以侵犯其專有權,從而將其用作商標。
另一方面,如果徽標未經許可被用作商標,則創建者可以針對未經授權的商標用戶主張其版權,這當然要受任何適用的合同或合理使用辯護。
底線
如果創建者和用戶是不同的當事方,應盡早咨詢有經驗的知識產權顧問以根據版權法和商標法在徽標中設置適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