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混淆的司法觀點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08
2013年,中國第三次修訂了《商標法》。新的商標法規定在第57.2即“使用,未經許可商標注冊,一的商標類似于其注冊商標在相同商品,或使用的商標是相同或相似,其注冊商標相似可能引起混淆的商品”,即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自1982年中國頒布《商標法》以來,這是第一次將“混淆”概念明確引入到確定商標侵權的法律中。人們普遍認為,引入“混淆”概念將極大地改變當前的執法和司法制度。商標侵權案件中的慣例。
實際上,在“混淆”概念正式提出之前,它已經被廣泛用作判斷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的主要標準,特別是在將這一概念引入司法解釋文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SPC)于2002年在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中適用法律的問題(參考號:司法解釋第2002-32號),因為“混淆”概念源自基本功能商標,司法采納實際上符合商標保護需求的內部邏輯。
在這里,我想介紹幾種不同類型的“混淆”,這些混淆已在中國司法實踐中被采用,包括來源混淆,聯想混淆,反向混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
1.來源??混亂
來源混淆,也稱為“直接混淆”,是指由于使用侵權商標誤導購買而使消費者在購買時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感到困惑的情況。
一個例子
陜西西峰酒廠與陜西西峰酒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與F陽北川酒廠與山西興化唐人府酒有限公司(被告)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編號:北京豐臺人民法院) (2009)馮民初字439號
原告是商品“酒”在第33類中的商標西鳳(中文名稱為XIFENG,字面意思是“西鳳凰”)的權利持有人。該商標由于原告的廣泛使用和廣告而變得非常著名,并多次獲得“中國名酒”的榮譽,并于2005年被商標審查和裁決委員會(TRAB)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在其生產的酒中使用商標“兩鳳”(Liangfeng,字面意思是“兩個鳳凰”),這與原告的商標容易混淆。原告基于商標侵權提起訴訟。
在審理后,法院認為:1)貨物相同;2)這兩個商標在文字和發音上彼此相似,侵權商標的實際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幾乎相同;3)消費者之間可能會造成貨源混亂。因此,可以確認商標侵權。
2.協會混亂
聯想混淆,也稱為“間接混淆”和“贊助混淆”,是指雖然侵權商標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情況,但會導致消費者錯誤地認為侵權者與權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經營,贊助或許可。
一個例子
世康有限公司(原告)與深圳世強電信有限公司(被告)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編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424號) )
原告是“檢測傳感器,磁傳感器等”商品的第9類商標“ SECOM”的權利持有人?被告在其手冊,網站,員工名片等中使用了“ SECOM”和“ SECOM TELECOM”商標,但被告在其銷售的“傳感器”中未??使用“ SECOM”或“ SECOM TELECOM”。相反,它在商品上使用了真實制造商的商標。即使如此,原告仍然認為可能會造成混淆,并基于商標侵權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裁定:1)不會造成貨物來源的混淆,因為被告在貨物上標明了制造商的商標而不是原告的商標;但是,2)被告在其小冊子,網站,員工的名片等中使用原告的商標,將導致相關公眾錯誤地認為被告與原告有關聯,例如共同經營,贊助或許可。這樣,被告可以從原告的商譽中獲利。因此,可以確認商標侵權。
3.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一種情況,即當事方采用與當事方相同或相似的標記,并導致消費者錯誤地認為,當事方的商品來自于當事方或與當事方有關聯,通常是因為晚黨比前黨更大,更著名,或者后黨通過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大量的大規模投資和推廣來提高商標的知名度。
一個例子
浙江藍葉酒業有限公司(原告)與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被告)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編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珍民三)中字74)
原告是關于“可樂等”商品的第32類商標“藍色風暴”(中文為BLUE STORM)的權利持有人。被告在百事可樂的商品和促銷活動中廣泛使用了該商標。原告認為被告大規模使用該商標對其繼續使用同一商標造成了極大阻礙,并基于商標侵權提起訴訟,并主張反向混淆。
該案有兩次。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申訴,理由是被告沒有惡意意圖,并且不會引起消費者對貨源的混淆。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由于被告的大規模促銷活動,商標變得非常有特色,并在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2)在這種情況下,當原告繼續使用其自己的商標時,消費者會錯誤地認為原告的貨物來自被告或與被告有聯系;(3)這樣,原告與其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將分離,原告商標將失去其區分貨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原告將失去興趣,喪失其投資和進一步發展其商標信譽的創業精神。所以,商標侵權得到確認。
4.售前困惑
售前混淆,也稱為“初始利益混淆”,是指消費者首先注意到侵權者使用了與另一方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但隨后這種混淆消失的情況,這種情況發生在消費者之間。實際購買。這樣,即使消費者最終購買了侵權者的商品,這也是消費者的真實意圖,而不是由于對商品來源的混淆。
一個例子
成都新進大叔湯姆皮藝有限公司(原告)與重慶芬妮絲皮革護理有限公司(被告)之間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編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2)于中法民初字430)
在“鞋修理,皮革護理等”服務方面,原告是湯姆叔叔商標(第37類,UNCLE TOM)的權利持有人。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標作為關鍵詞在最大的中國搜索引擎百度中推廣自己的業務。當網民在百度中搜索“湯姆大叔的修鞋”時,第一個搜索結果是與被告網頁相關的描述“湯姆大叔的皮梅爾皮革保養連鎖店”。原告基于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被告網頁上列出的由百度“湯姆叔叔修鞋”的第一個搜索結果指導的促銷信息,均屬于被告但與原告無關。2)但是,被告在搜索引擎中使用原告商標作為關鍵詞的行為攔截了一些潛在的原告消費者,誤導了他們登錄被告的網站,從而提高了其自身服務的曝光率并獲得更多業務機會;?(3)由于被告和原告是競爭者,被告以此奪取更多客戶的行為,更大的市場份額將有助于其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和商業機會,由于商標的受歡迎程度,原告應屬于原告。因此,商標?侵權已確認。??
5.售后混亂
售后混亂是指在實際購買者購買時沒有發生混亂,而是在售后使用商品的過程中在其他人中引起混亂的情況。售后混淆主要包括旁觀者混淆和狀態混淆。
一個例子
原告(Louis Vuitton Malletier)與被告(廣州寶獅威皮具有限公司和李斌)之間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編號: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4)深復法初)智1219)
原告是以下第18類中的“箱,旅行袋等”商品的設備標記的權利持有人。原告使用該商標的歷史由來已久,通過在中國的長期廣泛推廣和使用,該商標已變得與眾不同。消費者可以輕松地將此商標與原告聯系起來。被告在行李箱上使用了與原告商標非常相似的裝飾,包括顏色,順序和組合。原告基于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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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審理后裁定,由于被告在侵權商品上標記了自己的商標,并且其價格遠低于原告的真實商品,因此在購買時真實買家之間不會產生混淆。但是,在使用此類商品的過程中,包括潛在買家在內的其他人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感到困惑。因此,存在售后混亂,并確認了商標侵權。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雖然“混淆”的概念僅在2013年的《中國商標法》中有明確定義,但長期以來一直被中國司法實踐所采用。即使在很多司法實踐中也很少或非常謹慎地采用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的概念,盡管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此,在新的商標法中引入“混淆”概念不會突然和突然改變有關判定商標侵權的標準或標準的現行司法慣例。
但是,從2002年的以前的司法解釋文件到2013年的現行《商標法》,這一概念的引入意味著商標法律體系邁出了一大步。我們有理由相信,“混淆”的概念,包括不同類型的混淆,將在更多的司法實踐中得到采用,并且在不久的將來會得到進一步發展。法院的推理在其他相關案件中可能會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