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商標權所需的真實商標使用–廣告提案中使用的商標不足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08
在American Express Co.訴Goetz and Gardner Design Group,LLC?515 F.3d 156,85 USPQ2d 1913(2d Cir。2008)中,第二巡回法院在每位法官的意見中均確認了地方法院的判決。紐約南區,同意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的動議,要求對美國運通所謂的商標挪用問題進行簡易判決。第二巡回法院認為,被告格茨沒有充分使用商標口號“我的生活,我的卡”來支持對美國運通的商標侵權索賠。
2004年7月30日,被告Goetz(當時在一家名為Mez Design的公司工作)將業務建議郵寄給American Express和其他幾家推廣個性化信用卡概念的信用卡公司。戈茨與提議的競選活動一起創建的口號是“我的生活,我的卡片”。提案以Mez Design的抬頭形式郵寄,并強調了Mez Design可以為提案的接收者(本例中為美國運通)提供的服務。口號“我的生活,我的卡”總是跟著信用卡公司的名字,從來沒有作為獨立的徽標出現,也從來沒有提到Goetz或Mez Design。Goetz于2004年9月7日注冊了域名mylife-mycard.com,第二天他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申請。?辦公室將標語注冊為商標。
但是,在收到Goetz提案的前八天,2004年7月22日,奧美集團廣告代理商使用口號MY LIFE向美國運通提出了廣告活動提案。我的卡。作為提案的基礎。2004年7月29日至31日,奧美公司的外部律師對商標進行了初步和完整的商標搜索,但沒有一次搜索發現蓋茨的口號。2004年9月1日,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注冊了域名mylifemycard.com,此后不久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使用意向商標申請。2004年11月,美國運通使用口號MY LIFE發起了全球性活動。我的卡。
在得知美國運通公司對“我的生活”的使用后。我的卡。標語中,Goetz要求停止使用該標語,聲稱他已經獲得了該標語中的商標權,并且美國運通的使用可能會引起混淆。作為回應,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提出了一項聲明性判決,要求法院宣告其行為未侵犯Goetz的任何受保護權利。發現后,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提出簡易判決,理由是不存在任何真正的重大事實問題可以做出對戈茨有利的決定。
上訴法院審查,其中戈茨已經“拿來主義”的口號,并同意區法院審理認為戈茨“沒有有效保護的方式商標在我的生活,我的卡或任何其他所謂的權利的商標使用這些詞[是]高級享有“我的生活”中[美國運通]的權利。我的卡。”?法院在分析Goetz的“使用”時,首先指出“不可能存在商標沒有商品售出,沒有提供服務就沒有服務標記。”?在這方面,法院承認,使用服務標記的方式可能與使用商標的方式不同,但盡管如此,還是承認,“如果在廣告中進行展示,則不能說已經真正使用了服務標記。對于不存在的服務或假設僅在將來某個時候可用的服務。”?戈茨的用途不是實際用途,因為他“當他將促銷材料發送給信用卡公司時,服務完全是假設的。”
雖然標語當然可以充當商標或服務商標,但這些權利可確保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公司的利益。法院解釋說,專利商標局的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早已認識到,廣告代理商創建的標語不能由廣告代理商注冊為商標,因為“該標語并不能識別和區分廣告代理商的服務,而是創造性作品本身。”?在這里,第二巡回法院的結論是,根據Goetz代表Mez Design發送的建議書,口號“我的生活,我的卡”只是“ Goetz向信用卡公司提出的業務建議的組成部分,而不是標明商標的商標”。他提供給他們的任何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確實,由于Goetz不出售信用卡,因此他從未向卡消費者顯示該口號。“相反,他提供的口號是對他擬出售的卡個性化概念和軟件的補充,在這方面,
Goetz試圖通過辯稱他的“使用”足以使他享有“類比使用”學說下的商標權來挽救自己的案件,該條規定,類似于商標使用的活動足以確立商標。沒有實際使用的權利。沒有說服第二巡回賽。法院裁定,Goetz的使用沒有資格作為類比使用,因為至少類似的使用必須是公開且臭名昭著的,即“類比使用必須具有這樣的性質和程度,即商標已在商標中流行”。公眾意識”,以使公眾能夠識別出帶有標記的采用者的標記商品。”?在這里,由于Goetz僅在少數信用卡公司中使用了標語口號,并且由于沒有“ My Life,My Card”口號的公開展示,因此他沒有理由要求公眾與他一起識別該標語。因此,Goetz沒有商標口號中的權利,因此無法確定他將在審判中承擔負擔的實質內容。因此,對美國運通有利的即決判決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