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導致商標混亂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11
9月4日,上訴民事?商業聯邦法院2012年3分部的情況下“Tolder SA與Szwarcbort大衛”,該事項舉行商標“陽臺”是混淆性相似對手的商標“BALCONFORT”,因此駁回投訴,并向敗訴方支付費用。
第3分部指出,盡管有證據表明這兩種產品在市場上共存,但也證明了Tolder復制了Szwarcbort的密封系統,然后以與被告對手的商標非常相似的商標(“ BALCONY”)標識了該產品。(“ BALCONFORT”)。有鑒于此,第3分部裁定,當Tolder的產品的副本受到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并且采用近似商標(“ BALCONFORT”)時,只會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即認為一個商標讓人聯想到另一個。
在這種情況下,所涉及的商標的共存本身并不足以證明沒有混淆,而托德爾對斯沃克博特的設計所復制的商標本身就是不足的。另一方面,這些情況幫助第3部門確定商標“ BALCONY”和“ BALCONFORT”確實確實令人困惑。
因此,考慮到《商標法》的目的是保護公平貿易慣例和消費者權利,聯邦上訴法院決定不接受“ BALCONY”商標的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