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名稱:商標法保護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0:13
作品的名稱和標題營造出一種認同感。世界各地的電影制片人都在為電影選擇一個獨特而獨特的名稱,以供觀眾與制片人聯系。商標保護范圍內的問題之一是與電影膠卷標題保護有關的主題。因此,證明所有權的登記是每個生產者的先決條件。
在討論任何判例法之前,有必要強調一下印度電影業如何受到保護。影片名稱注冊的慣常方式是與印度電影制作人協會(IMPPA),電影電視節目制作人協會(AMPTTP)和印度電影電視制作人協會(Guild)等協會合作。這些協會一直在努力支持和鼓勵電影的制作,并保護印度生產的電影的商業利益。電影行業通常通過這些協會來運作。在注冊標題之前,該協會通常會向其他協會證實是否已向另一個協會注冊了相同或看似相似的標題。
此外,電影的片名也被注冊為商標下商標法案,1999年有限制。
印度商標法對電影作品標題的保護限制
在兩種主要情況下,商標法保護了電影膠片的名稱:
首先,電影系列名稱享有標準商標的文學作品系列的名稱保護,表示每個版本與其他版本都來自同一來源,因此可以注冊為商標。因此,在印度,制片人根據《 1999年商標法》附表4第41類,尋求或申請電影片名的注冊,該片納入了包括娛樂在內的多種服務。其次,關于單一文學作品的標題,為了獲得商標保護的權利,該標題必須具有次要含義才能成為可注冊商標。這背后的基本假設是,來源,從屬關系,可能會在潛在買家/用戶的腦海中產生贊助或聯系,并且只有在有爭議的標題具有次要含義并且能夠將自己與特定作品或來源聯系起來時,才可以抗辯。即使作品尚未發布,對標題的充分預發布宣傳也可能導致標題獲得承認,足以為根據第9條第(1)款規定的附帶條件條款提供保護1999年《商標法》,專門針對著名的商標或因使用商標而獲得顯著性的商標進行商標注冊。
幾種判例法,其中的商標法認可了印度電影標題的注冊
Shola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 Pvt Ltd.訴Parag?M.?Sanghavi?2案?,在德里高等法院審理中,Ram Gopal Verma的電影“ Ram Gopal Verma Ke Sholay”因與邪教電影Sholay有關的版權和商標侵權而被禁止發行。提出的基本問題之一是是否可以授予電影標題商標保護。在一系列聽證后,德里高等法院發布了單方面禁制令,以限制被告侵犯電影標題中的原告權利和公認權利,被告做出保證不侵犯原告權利的承諾。
Biswaroop Roy Choudhary訴Karan Johar?3
在此案中,原告向德里高等法院尋求臨時禁制令,以使用原告在商標注冊局注冊的電影標題,以限制被告使用“ Kabhi Alvida Naa Kehna”磁貼作為被告的電影。但是,德里高等法院認為,盡管被告沒有在商標注冊局注冊商標的所有權(由原告完成),但被告是商標的實際使用人,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商標的制作。準備上映的電影。因此,德里高等法院進一步認為商標的實際使用始終是一個相關因素,會阻止法院給予禁令救濟。因此,法院裁定原告認為Kabhi Alvida Naa Kehna是慣用語,因此不能向原告提供臨時救濟,因此不能獨占使用,此外,延誤了與法院的聯系。
Kanungo Media(P)Ltd訴RGV電影工廠4
該案是司法機構為彌補這一空白并確立一種立場而值得稱贊的嘗試,即即使電影的單個標題也可以根據《 1999年商標法》獲得商標保護。法院認為,電影標題首先分為兩類,即電影的標題。電影系列,其次是單一版權作品的標題。電影系列的片頭受到肯定的保護,這些片頭享有標準商標保護。但是,法院認為,為了將這種保護擴展到單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標題,必須證明該標題已在公眾和行業中贏得了廣泛的聲譽,即獲得了次要含義。因此,為了獲得強制令,原告有責任確定其電影標題具有次要含義。并且還得出結論,印度商標下的移動所有權保護法與美國商標法相似。
美國商標法MOVIE TITLE的保護
美國電影協會(MPAA)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協會,于1922年成立;該組織通過電影協會(MPA)代表了美國和國際上美國電影,家庭視頻和電視行業的利益。該組織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勵電影的制作,保護電影的商業利益,并防止任何版權盜竊。但是,也可以根據以下限制獲得與電影標題相關的商標保護。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向商標注冊標題要求,標題所指定的作品不能是一部電影,電視節目或書籍。如果正在電視連續劇,書籍連續劇或其他連續作品中使用它,則可以注冊并建議注冊。美國專利商標局拒絕注冊與單個書和/或電影的標題有關的提議商標,包括下列商標:在地理上描述商品/服務的來源;貶低或冒犯;轉換為描述性或通用性術語的外來術語;個人的名字或肖像。5
僅當申請人可以證明標題的一部分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注冊任何單個創意作品的標題的一部分6:
除了完整的標題外,還產生單獨的商業印象;
用于一系列作品;
被提示或識別為該系列的標記。
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商標法實施了拒絕注冊單個作品標題的決定,無論該作品是書籍,電視節目還是電影。
在派拉蒙影業公司訴皮特·吉爾克里斯特(Pete Gilchrist)案7?中,美利堅合眾國法院一律僅在具有次要含義的情況下,才對單項作品的文學標題賦予商標保護,即使該標題可能不只是描述作品的內容也是如此。工作。小組認為,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投訴人的商標權。專家組確定電影標題獲得了次要含義,因此確定了投訴人商標的使用令人困惑的相似域名并不構成對域名的合法非商業性或合理使用。因此,被投訴人被禁止使用有爭議的域名。
原告擁有包括“霍比特人”一詞在內的各種商標,對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要求對被告的電影《霍比特人時代》的發行給予臨時限制令。法院針對禁令救濟建立了四要素檢驗,即
功成名就的可能性,
如果不批準禁令,可能會對他們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有利于原告的艱辛
禁令將使公眾受益。
據此,原告滿足了四因素檢驗標準,法院認定原告對HOBBIT商標具有可保護的權益,被告使用該商標可能會引起消費者混淆。法院還探討了“ Hobbit”商標是否具有次要含義。并得出結論認為,原告廣泛使用了“霍比特人”一詞,包括在先前的三部指環王系列電影中,都構成了次要含義的補充證據。法院認為,困難的平衡也權衡了原告的利益,拒絕了被告的爭辯,并基于公共利益授予了禁令。
結論
印度承認商標即使在在單一的文學作品權利的情況下對電影的標題商標在印度的保護。獲得次要含義的標題以及另一標題的使用可能會導致來源重疊,并可能在消費者心中造成混亂。商標法的比較分析印度和美國的保護規定,與印度不同的是,美國法律對電影系列片名給予保護,但對單個文學作品則沒有這樣的保護。除非單個標題獲得廣泛的推廣和巨大的成功,否則USPTO會將所有單個標題作品視為具有內在描述性的內容。注冊不僅賦予注冊人使用標題的專有權,并限制未經授權使用/采用或侵犯標題的行為,而且在發生侵權訴訟或假冒訴訟時,注冊人也可以尋求永久性的禁令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