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在墨西哥實施商標異議制度的法案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05
2016年4月28日,墨西哥國會批準了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實施異議制度的提議。
根據該系統,每件商標申請在提交后的十天內將在《工業產權公報》上發布。申請發布后,任何認為相應商標的人如果發生《工業產權法》第4條和第90條所規定的任何禁令,都可能表示反對以書面形式批準該申請,并同時支付相應的費用和證明文件。無論如何,墨西哥工業產權局均不得豁免對各自申請的審查,并確定是否將其批準或拒絕,并將此決定通知對方。工業產權公報還將包括收到異議的申請清單。
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向墨西哥工業產權局發出拒絕商標申請的可能原因的警報,并向當局提供為此目的所需的手段和信息。應當指出,異議的可能性不以商標注冊的所有權為條件,而是可以以《工業產權法》第4條和第90條承認的任何禁止為基礎,包括墨西哥批準的國際條約的禁止。 。
重要的是要考慮到,異議的存在或不存在異議不會阻止任何受影響的一方試圖獲得撤銷各自商標注冊的行政聲明。
在這方面,異議制度不會消除目前受到墨西哥商標注冊簽發影響的任何人可能會尋求廢止的可能性,但它將允許該人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反對這種發行,方法是向授權拒絕注冊的可能動機。
上述項目的目標是降低商標注冊可能被非法授予以及受影響的當事方在獲得注冊后可能不得不嘗試進行撤銷商標的可能性。
眾議院批準該項目意味著該項目現在將由執行機構進行審核,一旦獲得批準,它將在《聯邦官方公報》上發布,并在發布后90天生效。
在巴沙姆,我們認為該倡議所包含的異議制度是可取的,因為它并不禁止當局對每個商標申請進行自己的分析,同時允許那些認為自己受到可能的注冊許可影響的人使用商標,因為他們擁有為類似商標注冊,因為他們估計使用該商標會產生
欺騙或錯誤,或者因為他們認為對該商標的排他性是沒有正當性的,因為它缺乏鮮明的特征,因此向當局提供了了解該商標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避免非法簽發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