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
更新時間:2020-12-01 15:32:10
2013年4月9日,布宜諾斯艾利斯市聯邦民事和商業事務國家上訴法院第三庭對“ Del Olmo,Marcelo Eduardo訴Pastas Frescas San Genaro SRL”一案作出判決,宣布該商標申請“ “ SAN GENARO”(和設備)的國際類別為30,與令人困惑的商標相似,類似于反對商標“ SAN GENARO”,該商標自1979年以來一直由反對者使用,用于“意大利面”。
商標
在此,雙方(原告)和異議方(被告)在同一商品上均使用了相同的商標,與通常情況下的情況略有不同,通常情況下,要求異議方對未成年商標使用對手的對手商標申請人。
上訴法院申明地方法院的裁決,該裁決裁定所涉及的商標令人困惑地相似,法院對此作了如下辯駁。首先,它已被證明,反對商標“SAN GENARO”是一個事實上的?商標自1979年公開使用被告,沒有任何沖突或干擾,在圣胡安省,并與“面條”的連接,具有由其收購了客戶。另一方面,原告的申請人在同一商品上也使用了“ SAN GENARO”商標,但后來從1993年開始在鄰近的門多薩省使用。
法院指出,商標至少在一般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并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民法》第953條(一項廣泛的條文,即一般性規定惡意實施的司法行為是無效的),使用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可以反對商標申請,因為商標申請可能導致產品來源混亂,從而影響所有者的特殊利益和消費者的普遍利益。阿根廷商標法所采用的注冊制度不應機械地應用,從而使未注冊商標不受上述通用法律原則的保護,以保護客戶或禁止不公平的貿易慣例。
因此,法院得出結論認為,事實上?商標所有人提出的異議是合理的,因為所涉及的商標是相同的,并且意圖涵蓋相同的產品。
法院似乎還認為,申請人惡意使用了它現在尋求注冊的商標。在這方面,法院裁定:“具體來說,根據有關當事方提交的文件,1993年8月26日,門多薩市授權該當事方[在一個地點]制備意大利面,比薩餅和肉餡餅。 [對手公司的子公司幾年前營業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