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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流程一般需要6-10個月左右的時間。
1、商標轉讓流程包括: 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國家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文件到發出轉讓受理通知書的時間為1—2個月; 自收到轉讓受理通知書起4—6個月時間,國家商標局對提出轉讓的商標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后刊登核準公告并發出《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A、《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B、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轉讓方與受讓人分別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D、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E、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轉讓方式: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繳納轉讓規費 一份轉讓申請需繳納轉讓規費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轉讓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轉讓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代理費可向代理機構咨詢。